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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法规构建互联网治理新体系
http://www.edu.cn   2014-12-03 中国教育网络 作者:王胜开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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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维护自身安全和社会稳定,针对信息技术产品及其供应商开展不同形式的网络安全审查,我国并非第一家,美、俄、日、印等大国早有先例。

  2000年,美国率先在国家安全系统中对采购的产品进行安全审查,随后陆续针对联邦政府云计算服务、国防供应链等出台了安全审查政策,实现了对国家安全系统、国防系统、联邦政府系统的全面覆盖,审查对象不仅涉及产品和服务,还针对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美国网络安全审查标准和过程是不公开的,且安全审查结果具有强制性;2000年1月,美国国家安全系统委员会发布的《国家信息安全保障采购政策》规定,自2002年7月起,进入国家安全系统的信息技术产品必须通过审查;2011年12月,美国政府发布《联邦风险及授权管理计划》,要求为联邦政府提供云计算服务的服务商必须通过安全审查、获得授权,联邦政府各部门不得采用未经审查的云计算服务,美国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还进一步规定,向联邦机构提供云计算服务的基础设施必须位于美国境内,美国要求被审查企业签署网络安全协议,协议内容通常包括:通信基础设施必须位于美国境内,通信数据、交易数据、用户信息等只能存储在美国境内,外国政府访问通信数据必须获得美国司法部、国防部、国土安全部批准,配合美国政府对员工实施背景调查等。

  推动国际联合行动机制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普及应用,各国普遍感到,由于互联网服务的全球性,仅靠一国之力难以治理、管理整个互联网,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来管理和规范互联网。

  在新的历史时期,在信息时代、互联网时代,应将互联网发展纳入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工作大局,逐步建立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的机制,积极参加联合国、区域以及ITU、ICANN、IGF、APrIGF、APEC等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网络空间规则、资源、治理和安全等国际合作,深入参与国际社会互联网公共政策制定的讨论与磋商,不断推动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基础资源分配体系,积极推进网络安全领域政府间及非政府间国际合作,促进对跨国网络安全事件的协同处置,推动建立国际互联网治理信息共享和联合行动机制。

  例如,俄罗斯呼吁,在互联网治理和互联网安全问题上,不应在小团体利益的基础上解决,而应签署国际协议,通过国际合作来解决;在信息化、全球化的今天,俄罗斯政府在双边和多边框架下,与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积极的网络安全合作,签署了《保障国际信息安全领域行为规则文件》,提出要尊重所有国家的主权,建立多方、透明的互联网治理机制。意大利、葡萄牙、印度等互联网治理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表示,互联网治理仅靠一个国家对本土互联网进行管理远远不够,在处理违法信息、涉及未成年人的有害信息、打击网上恐怖主义等犯罪活动、处理垃圾邮件以及保护互联网知识产权方面,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加强合作,联合行动。

  近年来,在互联网及其治理领域,我国已先后与70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开展了对话和交流,说明我国互联网治理的政策、介绍我国互联网的建设成就、阐述我国的网络观和安全观。2007年以来,我国还相继定期举办了中美互联网论坛、中英互联网圆桌会议、中韩互联网圆桌会议等,在国际社会引起积极反响。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国际互联网治理研究与合作,积极参加相关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支持高校和企业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订,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互联网社群联合应对网络攻击、垃圾邮件、网络淫秽色情等问题。

  未来,我们应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合作、互联网社群与社群之间的合作,通过国际会议、论坛、活动、合作、信息共享与联合行动等多种形式,在持续维护、巩固和增强互联网领域包括信息主权在内的我国主权、安全与利益的同时,积极有效地推进国际合作,努力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

        (作者单位为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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