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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规划纲要》体现了通过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促进教育发展、培养创新人才的决心和意志。毋庸讳言,我国教育的最大弊端就是“统一规格、统一要求、统一模式”。在这种统一的政策下,学校管理,以及教学活动与学生身心发展必然存在大量不适应的状况。由此引发了学校行政化、德育实效性不高,学习负担过重,厌学厌教情绪滋长等问题的产生,严重制约了创新型人才的培养。例如,政府在工作中经常设立各种类型的项目和工程进行分配,名目多、环节多、成本高、评比消耗大,已经影响到学校正常工作的开展。尽管意图是好的,但实际上费力没讨好,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在这一背景下,转变政府职能,构建以现代学校制度为重点的教育公共治理结构,成为解决质量问题、回答“钱学森之问”的关键所在。建设现代学校制度首先要明确的是治理主体多元化,教育公共治理不仅由政府承担,而且也包括学校、家长和非政府组织等多种主体。政府应致力于发展战略和统筹规划,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从繁重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为公共治理的其他主体发挥作用创设良好的制度环境。其次是治理机制复合化。教育公共治理机制是由政府、社会和学校这三大治理机制构成的,三大治理机制形成合作互补关系。通过这一机制,发挥各自的作用,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创造性才能激发出来。显然,与以往的教育行政管理不同,学校不再是政府的“附属品”,而成为教育的真正意义上的“主体”。一些媒体表达的担心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在权威文件上已经提出10多年了,尚未看到政府职能转变的实际动作,甚至反其道而行之。这一担心是有一定道理的。建议对这一重大问题,今后在落实《规划纲要》时,通过立法使之成为国家意志。 第三,《规划纲要》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彰显了政府责任。在摆脱自身种种偏见之后,大家一致同意的社会契约,就是公平。只有公平才是负责任的。公平这一带有终极意义的命题,其意义不仅在于它要求在现实中为人们寻求公平,更重要的在于它作为一种理想根植于社会制度和人们心中,成为人类世代追寻的价值目标。公平的原则主要包括两点,一是平等权利,二是机会均等。“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全社会要共同促进教育公平。”这一提法得到了媒体的广泛好评,甚至有媒体评论:“政府勇于反省,开始重拾责任。”应该看到,近几年政府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等方面通过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形势在向好的方向转化。但是同时也应看到,政府主要关注的是区域间和校际间的均衡,而“面向全体学生”的政策指向不清晰,力度也不够,甚至有一些政策与之相悖。例如大家习以为常的评“三好”政策就是把对成人的要求搬到了学生中来,不符合青少年儿童成长规律。青少年儿童正在成长过程中,没有定型,有时会犯“错误”,会有曲折,通过竞争又会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一些学生的个性和创造性。教育行政部门不妨不再主导这类工作,把这一权力下放给学校,处理好“有为”和“无为”的关系。 (首都师范大学校长助理,教育科学学院院长 孟繁华 摘自:《人民政协报》2010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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