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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航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http://www.edu.cn   2010-09-1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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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库[2007]1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审核管理

  第七条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 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
  (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3)。
  第九条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材料。
  第十条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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