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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立法是国家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民身份认同、文化认同的标志性价值载体和规则载体。在这样的前提下,审视我国第一部关于语言的专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意义深远。这部法伴着21世纪的脚步走进我们的社会生活,开启了一个与新世纪一样崭新的语言法时代。
一个充满挑战的时代
之所以称“语言法时代”,是因为有了这部核心法律,才能使语言法应有的风貌开始展现并逐渐丰富起来。就实质而言,语言法并非仅指一部或多部关于语言的法律文本,而是指从理念到立法、执法、司法均有所渗透的系统的法律制度体系。要以建立一个成熟的制度体系为目标,就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对法律加以完善。由此,语言法所涉及的领域中便随时充满了挑战。这些挑战具有积极意义,能够促进语言法理论的丰富和制度建设的完善。
远观近看,在语言法时代的初始阶段,总是有典型事件不断出现并提示新问题的出现。比如赵C姓名诉讼案揭示的命名法空白的问题,以及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方言诉求揭示的价值理念的错位问题等。我们还需要关注国外的有益信息,比如尼泊尔副总统被判“用宪法规定的语种重新宣誓就职”案所揭示的语言尊严问题,以及美国建立国家语言体制揭示的语言新战略问题等,均对我们有所启发。
适时解决这些问题的活水之源在于语言法的科学完善,这也是语言法时代的重要任务。那么,语言法怎样科学完善?它应有什么要素构成呢?笔者以为应当包含三方面:有基本的语言价值体系,形成一定规模的法律群,法律实施激活了法律条文。这些要素构成后,也就显现为语言法时代的基本特征。
一个有着国际视野的时代
语言具有的精神价值和文化气质是各民族的宝贵财富。在法律层面上确认语言的地位,是国家立法的基本职责之一。我们的语言法时代有幸产生于21世纪这个具有参照系的社会,有能力感受其他国家在本国法律中关于语言的定位。比如,法国《法语使用法》的“法语为法兰西品格及文化遗产的基本要素”。韩国《国语基本法》的“国语是民族的第一文化遗产,也是文化创造的原动力”。这样的法律定性,体现了对语言及语言与民族文化关系的重视程度,也给了我们充分比较或有益借鉴的空间。
于是我们更有机会融入国际社会,接纳国际法上关于语言的普遍法定主旨。比如,《实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的行动计划要点》指出:“保护人类的语言遗产,鼓励用尽可能多的语言来表达思想、进行创作和传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普及网络空间及促进并使用多种语言的建议书》《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也从各自的角度规定了对语言的保护。这些法律都是新世纪产生的、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理性产物,承载了国际主流社会关于语言的价值理念和保护规则。同时,在我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的“国际母语日”理念不仅得到了传播,而且还多次举办了相关主题的庆典活动。如此广阔的国际视野,是语言法时代到来之前所无法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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