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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关于加快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

http://teacher.eol.cn  来源:  作者:广西钦州市  2013-03-05  字体:  

  三、引进载体

  主要包括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

  四、扶持政策

  (一)资金扶持

  1. 一次性资助不低于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2. 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由市工信委牵头成立专门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创业(风险)投资。

  3. 对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在成果产业化过程中出现流动资金不足的,由市财政部门牵头成立专门的创业担保公司,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融资担保,市财政三年内对项目贷款给予50%的贷款贴息。

  特别优秀的项目,可在以上资金扶持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再给予重点扶持。

  (二)政策扶持

  1.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注册落户的企业,给予享受西部大开发、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和《钦州市加快推进“千百亿产业崛起工程”和承接产业转移的优惠政策》(钦政发〔2009〕24号)相关优惠政策。

  2.作价入股。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根据投资各方约定,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30%、最高不超过70%作价入股。

  3. 场所支持。可获得创业所在园区或基地等载体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五年内免交租金。

  4. 个税奖励。参照《钦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和开发暂行办法》(钦发〔2008〕23号)和《钦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和开发暂行办法补充规定》(钦办发〔2010〕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生活扶持

  1. 住房待遇和安家费补贴。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5年内可廉租人才公寓,参照《钦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和开发暂行办法》(钦发〔2008〕23号)有关规定享受安家费补贴待遇。

  2. 配偶就业。根据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意愿及其配偶原就业情况、职业身份统筹协调。

  3. 子女就业上学。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其成年子女的就业,由用人单位会同人社部门在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优先推荐就业;其未成年子女的入托和入学,可在全市范围内优先择校,并免收除正常学杂费外的各类费用,其子女参加高考不受户口年限限制,对户籍没有迁入的可免借读费,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4. 落户。设立专门集体户,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及其随迁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自由选择在住房所在地、集体户或市外落户。

  5. 社会保险。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6. 居留和出入境。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按我市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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