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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士教授谈:美国学术不端行为监管的启示
2015-09-11 中国科学报 昌增益 王志珍

  原标题:美国学术不端行为监管的启示

  在科学研究变得日益功利化的今天,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在美国,自1981年国会举行关于学术不端的第一次听证会到2000年政府颁布《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联邦政府政策》的20年里,美国政府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方面进行了长期摸索,最终形成了一套被广泛认可的、全国统一的监控政策和处理措施,值得中国借鉴。

  美国针对学术不端的20年“长跑”

  负责处理生物医学领域学术不端的“科学操守办公室”最早于1981年在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设立。为扩大其管理范围并提高其权威性,“科学操守办公室”于1992 年更名为“学术操守办公室”,并直接设立在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

  “学术操守办公室”是当时美国政府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机构之一,另一个是美国科学基金会的“督察长办公室”,他们定期将处理的案例公之于众。

  但由于对学术不端的定义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处理程序等,这两个办公室早期的工作经常困难重重,难以奏效。

  1989年,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的“公共卫生署”颁布了一个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管理条例。美国科学基金会作为另一个资助科学研究的政府机构,也于1987年颁布了关于科学与工程领域不端行为的条例,并于1991年作了修订。

  上述两份条例的内容涉及学术不端的定义、处理流程以及惩罚措施等。两份条例都认为:被指控者所在单位为其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负责和处理单位,并认为作为政府机构,他们各自都有监督权和直接开展调查的权利。

  不过,关于学术不端的定义一直存在争论。为彻底解决问题,美国科学院、工程院和医学研究院成立了一个由22名科学家组成的“科学责任和研究行为”小组开展调研,并于1992年发布调研报告。随后,美国国会于1993年专门创立了一个由12人组成的“学术操守委员会”,以向卫生与人类服务部部长和国会提出一套具有普适性、法律严密性和可操作性的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对线索提供者的保护机制等。

  美国国会规定“学术操守委员会”成员需包括3位科学家、3位参与处理过学术不端的行政人员、3位高等教育机构代表以及3位其他领域人士。最后的组成人员中除科学家外,还包括学术刊物的副主编、大学校长、法学教授、律师和伦理学专家等。在接下来的两年时间里,该委员会举行了15次听证会,并于1995年向卫生与人类服务部和参众两院提供了一份详尽的调查报告。

  1996年,由美国总统任主任的“美国国家科学与技术委员会”通过设在白宫的“科技政策办公室”专门成立了一个“学术操守小组”。该小组由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的首席科学家担任组长,成员为来自美国农业部、能源部、国防部、国立卫生研究院和国家科学基金会的科学项目资深主管人员。

  该小组很快在上述调研报告基础上完成了《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联邦政府政策的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该草案于1999年10月公布,2000年经进一步修改后由总统办公室正式颁布生效。至此,美国长达20年的“反学术不端体系”终成正果。

  中国对学术不端行为近乎“失控”

  目前国内的学术不端行为触目惊心。前不久一个英国出版集团一次性撤销了43 篇已经发表的论文,其中41篇来自中国,令国内学术界震惊。尽管中国科协的科学道德委员会正对此事件进行调查,但由于当前缺乏政府一级的权威性的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规章条例,也没有要求“所有研究单位必须制定一套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程序”的明确政策。调查和处理这些学术不端行为可能会面临诸多困难。

  学术不端触及许多问题,形势严峻。有的是我国的学术评价体系存在缺陷而导致的,如对各类不同性质工作人员的职称晋升不加区分地一律要求在大于某一影响因子以上的刊物上发表一定数量的SCI论文,而不是评价其具体创新科学发现的实质内容;有的是因为学术风气不良引发的,如一些不良中介公司竟然推出“代写论文”这样难以置信的“服务项目”,以致形成严重的“学术腐败产业链”。因此,我们呼吁尽快制定出权威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理学术不端的政策条例,并同时成立负责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权威机构。

  我国不同部委出台过相关的规定,如《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但仍存在种种缺陷。比如这些规定大多仅仅倡议“要怎么做”,而对于“不能做什么”“如果违规将得到何种惩罚”这样的内容缺乏清晰描述。此外,这些规定也缺乏广泛的适用范围,不具备类似法律文件那样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给中国监管体系建设的建议

  营造我国健康的学术氛围需要学术界、科研单位和政府机构等多方面的努力,其中学术评价政策的导向尤为重要。

  因此,我们建议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参考有关单位已有经验,借鉴美国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程序,通过国务院或全国人大任命一个“学术诚信条例起草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包括来自中国科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技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高校等;既要有学者,也要有处理过学术不端问题经验的行政人员、法律专家、伦理专家、研究机构负责人等。然后责成该委员会通过充分的调研(听证)起草一份政府处理学术不端的条例草案,并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经反复修订后最终形成规章条例,由国务院通过并颁布生效。

  同时笔者也呼吁设立一个附属于国务院的“学术诚信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术诚信的建设,特别是规范对大学生、研究生及青年教师等人员的宣传教育,包括设置正规的、必修的学术诚信课程,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防范;同时,严正处理已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以儆效尤;此外,还要严打制造学术腐败的非法中介公司。只有通过国家层面来制定政策和设置负责机构,我国泛滥的学术不端行为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记者赵广立经授权根据昌增益、王志珍联合撰写的《美国学术不端行为监管体系的建设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编辑整理,有删节。昌增益,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王志珍,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所研究员、中国科学院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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