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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http://teacher.eol.cn  来源:  作者:深圳市人民政府网站  2013-02-23  字体:  

  第二十六条 突出业绩认定评价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书面申请;

  (二)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对申请人的工作业绩、技能水平、职业道德做出评价,出具书面意见;

  (三)市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申报者业绩、技能水平、职业道德表现,出具评审意见;

  (四)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对拟认定对象进行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予以认定并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章 职业技能竞赛

  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结合生产实际开展的有组织的群众性技能竞赛活动。

  第二十八条 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市、区二级,每级分为两类。

  第二十九条 市级一类竞赛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举办或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及市总工会、共青团等单位联合举办。

  第三十条 市级二类竞赛由市有关职能部门、行业组织举办或联合企业、职业院校举办;需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的,竞赛方案应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组织的技能竞赛,以理论和实操方式进行的竞赛,双科成绩合格者,可获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实操方式进行的技能竞赛,前六名优胜者且实操成绩合格的可获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以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标准为竞赛标准组织的市级一类竞赛前六名选手,原已取得国家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获“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的,可晋升核发高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各类技能竞赛开展前,承办单位应积极组织参赛选手进行技能训练,提高选手技能水平。

  第三十四条 举办与职业资格证书相关的技能竞赛,承办单位应具有符合竞赛要求的场地、设施设备、赛务人员和经费等条件,不得向参赛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各级各类技能竞赛的优胜者可按规定享受积分入户的分值奖励。

  第七章 专项和单项职业能力考核

  第三十六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是指对具有高新技术、新产业或工艺复杂、行业特有的特点,未纳入国家职业大典的新职业(工种),创新性地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按三级、二级、一级开展。

  第三十八条 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可依照实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申请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给予技术指导和经费支持。

  第三十九条 职业院校所开设专业属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职业(工种)的,其毕业班学生可申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第四十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程序和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核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规定享受积分入户政策和培训、鉴定补贴。

  第四十二条 单项职业能力考核是对一个可就业的最小技能单元进行的技能考核。单项职业能力考核不划分等级。

  单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条件和程序,参照本办法社会化职业鉴定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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