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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http://teacher.eol.cn  来源:  作者:深圳市人民政府网站  2013-02-23  字体:  

  第三章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

  第十一条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是指企业对本单位员工的岗位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水平进行考核、综合评定并确定其相应技能等级资格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企业可就未纳入国家职业大典的职业(工种),或企业特有职业(工种),组织专家制定企业考评标准(含报考条件),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确认后实施。

  第十三条 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完善的技能人才考评制度,并建立了评价、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

  (二)能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为技能人才评价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三)具备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检测手段、人员保障等。

  第十四条 参加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员工,依企业考评标准规定的条件报考。

  企业职工符合第九、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企业申报,市技能鉴定办核准后,可越级或破格申报相应等级的考评。

  第十五条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可采用理论知识、操作技能考核、职业道德评价的方式,也可采用理论知识考核与被评价人生产过程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被评价人生产过程综合评价是指结合被评价人在岗位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表现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市技能鉴定办提交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工作申请;

  (二)企业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领导小组、专家组、岗位职业(工种)评价小组,报市技能鉴定办备案;

  (三)组织专家组开发企业评价标准、培训大纲、确定评价方式和考核方案,经市技能鉴定办验收后备案;

  (四)企业组织专家开发考核题库,报市技能鉴定办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企业从题库中组题并具体组织考核;

  (五)企业技能人才考核成绩评定后,应在企业公示3天,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技能鉴定办复核后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核发相应证书。

  第四章 职业院校技能鉴定

  第十七条 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技能鉴定是指职业院校在校生完成相应等级国家职业标准所要求的理论知识和实操技能的教学后,对学生进行技能考核评价的活动。

  第十八条 职业院校技能鉴定应依据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标准进行。未纳入国家职业大典的新职业(工种),应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向市技能鉴定办申报立项后,组织行业、企业、院校专家编制技能考核规范或专项职业能力评价考核大纲。

  第十九条 以中级工为培养目标的职业院校毕业班学生,完成全部教学计划后,可参加中级工技能鉴定;以高级工为培养目标的职业院校毕业班学生,完成全部教学计划后,可参加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条 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在企业完成2年生产实践的,可参加技师综合评审;技师学院预备技师毕业班学生,在技师工作站完成项目出站者,可参加技师综合评审。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重点和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级重点职业院校的主体专业,教学内容与国家标准要求相符的,其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可结合专业特点,采取参加社会化技能鉴定或“教学与考核一体化”评价方式,校企合作专业可采取校企双评价方式。

  第五章 突出业绩认定评价

  第二十三条 突出业绩认定评价是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在具有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的职业(工种)内,组织专家,按规定程序,对具有特殊贡献和突出技能的企业一线技能人才的业绩、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进行评价,对符合条件者颁发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每年组织一次突出业绩认定评价,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申报突出业绩认定:

  (一)在生产实践中参与并主要承担企业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科研成果并有专利证书或技术评审机构鉴定书或有效证明的;

  (二)生产和服务一线技能劳动者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的;

  (三)经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评审认定的企业关键技术岗位的首席技师或技能大师;

  (四)政府部门组队参加的世界技能大赛及行业组织组队参加的国际性技能大赛的获奖者;

  (五)参加竞赛标准在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的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六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六名或者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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