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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分析和评价
1、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主要功能
教育改革是所谓“知易行难”的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一场可以现实推进的教育变革必须有明确的方法论、清晰的路径和策略,从而建立在理性、建设性的基础之上。近年来,我国各地涌现出了很多由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主导的教育制度创新实践,对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促进教育科学发展、改善教育民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受到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当前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在部分地区和基层开展重大改革试点,突显了地方教育改革探索的重要价值。在我国大致相同的制度和政策环境中,总有一些地方做出不同凡响的业绩,有效地解决了一些所谓“老大难”的教育问题。地方教育都创新的丰富实践和成功经验,不仅增强了我们对教育改革的信心,也促使我们深入认识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重要价值。
(1)使国家的宏观政策“落地”
地方政府是提供教育公共服务、保障教育公平的主体,也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依法行政的主体。作为承上启下的行政枢纽,并具有统筹区域教育发展的职能。《规划纲要》规定了未来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方向、主要任务;但是,它要转化为各地的行动,一是需要地方化,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加以贯彻,使之符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能够发挥积极的效用。二是必须经过地方政府的实践加以具体化和操作化,转化为一系列具体的措施、政策、方案,使得中央和国家的宏观政策能够能真正落地。由于中国地域广大、情况各异,国家许多原则性的方针政策,必须经过这个地方化和具体化的过程,这同时也是一种创造性的过程,是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重要价值。
(2)为整体性的改革提供实践经验和案例
正如《规划纲要》提出的,要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破解那些束缚教育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和瓶颈,是促进教育科学发展、扩大公共服务、满足公众日益提高的教育需求的关键。通过各地自主的实践和探索,提供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摸”到能够过河的一块块“石头”,从而为整体性的教育改革提供必要的经验和支撑,是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另一个重要价值。
这同时也是一种改革的方法论。改革是所谓“知易行难”的事,是一个试错的过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一场实质性的教育改革不仅需要自上而下的推动,也需要自下而上的强大动力。地方和基层勇于变革的首创精神、实践精神,是成功的教育改革的重要资源和条件;从试点开始的基层探索,则是重要的改革启动机制。在一些制度难以整体改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地方局部的试点和实验,使之成为新的教育制度、教育模式的生长点,并适时地评价、总结、提升和推广。任何“超前”的或理想化的改革,只要从试点开始,都是安全的和没有风险的。近30年来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正是这样一场有序、渐近、建设性的改革。
还应当看到,教育从本质上就应当是因地制宜,从各地的实际需要出发,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的。因而,有效的改革方案一定是从基层的实践中产生的,整体性的改革必须建立在地方实践和实验的扎实基础之上。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个过程的互动,凝聚动力,形成合力,推进整体性的制度变革。
2、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内容维度
地方政府教育制度创新的过程,往往会集中于某个教育领域或者针对某个问题,但从理论归纳起来,其基本内容包括:
(1)理念创新。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应以一定的理念创新为前提。例如以民为本,扩大和改善公共服务的理念;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的“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确定了基本目标和方向,也为地方教育制度创新树立了理念追求。
(2)主体创新。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主体是政府,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包揽一切,而意味着政府转型,通过分权和制衡的改革,突破以往权力单纯在政府内部的再分配,特别是将权力分配给社会,加强同地区、学区和地方、学校以及家长、学生之间的联系,建立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的合作性伙伴关系,达到政府与非政府之间的优势互补,形成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结构。
(3)职责创新。这是指政府要有效地履行其公共服务的职能,不断扩大公共服务的能力。要根据受益范围对公共服务做出区分,包括全民受益的公共服务、多数人受益的公共服务、特殊群体(弱势群体)受益的公共服务。同时,根据社会需求的层次性对公共服务做出区分,包括基础性公共服务,即那些对人的生存有着决定性影响的公共服务;支援性公共服务,即那些对改善人的生存状况、促进人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的公共服务;扩展性公共服务,即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品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公共服务。
(4)方式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应改变“大而全”的包办包揽,由微观的、直接的“硬性管理”转向 “软性管理”,即宏观的、间接的管理,改善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主要包括监管、付费和直接提供等不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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