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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产品的生产和提供可以由不同的主体分别实现,政府既可以是生产者,直接设置和举办公立学校;也可以是提供者,承担提供公共资源即“付费”的责任,由其他社会主体例如社会组织、民办学校等来进行生产,示意图见下表 。
表1 政府公共服务的实行方式
| 提供者 |
生产者 |
| 一般来说,它是一个表达和综合其选民之需求的政府 |
可能是一个政府单位、私人的营利性企业、非营利性的机构 |
| 拥有强制性的权力来获得资金以支付公共服务费用,并管理消费模式 |
综合生产要素并为政府生产物品 |
| 向生产公益物品的生产者付费 |
从政府获得支付以生产公益物品 |
| 收集消费者意见,并监督生产单位的绩效 |
向政府提供有关成本以及生产可能性的信息 |
至于政府的监管责任,则无论政府作为直接生产者还是向其他生产单位进行付费,都同样需要监管,使政府成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教育秩序的“检验官”和维护者。
3、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重要价值
开展地方教育制度创新,需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新视野中,建立新的教育发展观和政绩观。整体性的教育改革是一场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兼顾不同的价值、任务和目标,评价地方教育改革的成效,至少需要建立这样4个不同的维度,即发展-绩效的维度、教育公平的维度、教育品质的维度,以及政府治理的维度。
(1)促进教育的科学发展
中国教育正在经历从“穷国办大教育”到“大国办强教育”的转变,即从快到好、从大到强的转变,通过进一步的发展迈向人力资源大国。为此,一方面需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的方针,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责任,建立教育公共财政制度,提供基本均等化的教育公共服务。同时,需要用“发展”代替“增长”的概念,促进教育以人为本的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和学生的健康发展,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实现教育又好又快的发展,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
(2)保障和促进教育公平
评价教育改革成效的重要维度,是教育发展是否保障和促进了教育公平。《纲要》提出,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要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推进在高中阶段的教育均衡发展。同时,解决好教育公平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当前最突出的,是城市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农村留守儿童教育,以及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等。
(3)改善教育品质,提高提高质量
《规划纲要》提出“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要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注重教育内涵发展,鼓励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此,必须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基础教育的质量;同时,要提供更加丰富的教育服务,满足公众日益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如果没有教育质量,只有入学率、毕业率,那么普及教育所取得的只不过是一场“空洞的胜利”。
(4)形成新的教育治理模式
《规划纲要》提出,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要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鼓励地方和学校大胆探索和试验,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在新的治理理念中,政府和市场的功能是清晰、明确的,它可粗略地理解为政府保障公平,而由市场提供教育的丰富性、选择性、高质量等等。只有在确保教育的公益性和公平性的基础上,具有差异性和多元化的教育改革才能够得到比较健康的发展。
因而,评价地方教育改革的重要维度,是政府是否正确地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正确地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维护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共性,维护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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