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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拟立法加强互联网监听措施
http://www.edu.cn   2010-09-2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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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人员多年来一直都担心,通讯技术的变化会降低他们的监控能力。最近几个月,FBI、美国司法部、美国国家安全局、白宫和其他机构的官员已经召开会议,希望起草一份议案,解决这一问题。

  多名知情官员透露,与会各方尚未就一些关键问题达成一致,例如,如何通过法律术语来定义谁是通讯服务提供商。

  但是他们希望将适用范围扩大,包括加拿大RIM等通过海外服务器运营的企业。最近几个月,由于无法监控通过其加密服务收发的信息,RIM与阿联酋和印度等国政府就产生了纠纷。

  保持监听能力

  在美国,根据1994年颁布的《通讯协助法》(Communications Assistance to Law Enforcement Act),电话和宽带网络已经具备了拦截能力。而美国政府希望,在从铜线电话系统向数字网络和手机转变的过程中,仍然能够保持这种监听能力。

  通常而言,调查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运营商的交换机拦截通讯信息。但是他们有时必须要通过执法命令才能够从服务提供商那里获得解密信息,例如当目标用户使用一款服务对其电脑与运营商的服务器之间的通讯信息进行加密时。

  与电话公司一样,通讯服务提供商也要遵守这种监听规定。但是1994年的法律并不适用于他们。尽管部分提供商具备拦截能力,但还有一些企业直到收到相关命令才会开发这种功能。

  FBI的技术部门去年花费了975万美元帮助通讯公司——包括部分遵守1994年的法律时存在困难的企业——完成了部分工作。其2010年的预算中也包括900万美元的资金,用于提升电子监听能力。

  卡普罗尼表示,除了这些花费,FBI帮助企业改进服务的做法还存在一大缺点:这一过程会使得他们监控嫌疑人的能力延误数月。

  另外,部分服务会对用户之间的信息进行加密,连服务提供商自己也无法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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