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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教师的聘用与晋升政策

http://teacher.eol.cn  来源:  作者:同济大学人事处  2010-10-26  字体:  

  1 教师职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要取得同济大学教师资格,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较强教学能力。

  1.1 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取得教师职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详见“同济大学《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具有相应职务的较高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的教学任务。

同济大学《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在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中坚持依法治教、依法管理,促进教师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在完善教师队伍“进、管、出”一体化管理中,严格把住教师队伍入口关,形成高质量的教师队伍,全面促进教师基本素质的提高,为确立教师专业化的地位与作用奠定基础。

  二、我校适用的教师资格

  我校适用的是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要求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

  凡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实验等有关教育教学岗位工作人员,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1.2001年12月31日前进校从事教学、科研、实验岗位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2001年12月31日后进校从事教学、科研、实验等有关教育教学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在进校后半年内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或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备条件并提出申请。

  四、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1.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经测试合格(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者除外)。其中,师范教育专业类本科毕业的人员应具备“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合格证书”,非师范教育专业类毕业的人员需提供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考试合格证书以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合格证书”。

  4.具备上述条件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可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单位对其进行政治思想考核,并聘请相关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小组对其教育教学能力进行测试,合格后由单位具文向学校提出申请,应附材料包括:⑴、“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⑵、“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合格证书”;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部队院校毕业学历申请需提供转业证明,国外院校毕业的需提供留学中心的学历鉴定认证书);⑷、非师范教育专业类毕业的人员需附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内的);⑸、身份证复印件或人事局人才引进类居住证;(6)、体检合格证明。

  5.学校认定通过,向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提请认定核准。

  6.必要时,学校及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请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的有效性进行审核确认。

  五、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的有关管理工作

  为保证《教师资格条例》的顺利实施,学校将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各用人单位根据学科建设总体规划所制定的本单位补充人员计划中,应明确区分所招聘岗位属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及专业技术岗位或是其他行政管理岗位或教学辅助岗位。

  2.计划审批后,在招聘、录用工作时,凡属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及专业技术岗位的,招聘条件中必须明确提出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或虽未具备,但在进校半年中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或具备申请必备条件并提出认定申请。

  3.新进人员聘用签约时,凡聘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在聘用协议中应明确订立工作半年内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或具备申请认定资格必备条件并提出申请的相关条款,若违约,学校将不再聘任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或解除工作合约。

  4.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申请聘任教师系列、研究系列(高等教育研究除外)、实验系列(包括实验室、研究室中的工程系列)职务,应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或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并提出申请为前提,凡未具备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备条件而申请聘任上述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学校一概不予以聘任。

  5.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在见习期满提出申请聘任上述各系列相关职务的,对已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或已具备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备条件并提出申请,且符合其他有关聘任条件的人员,学校将按期予以聘任;若未具备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备条件的人员,在不违反上述第五条第3款的前提下,学校在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或已具备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备条件并提出申请后,再予以聘任。

  6.对于从非教师岗位申请转聘(等聘)上述各系列职务者,应该首先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7.凡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职务者,应该首先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六、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规有不符之处者,以国家相关法规条文为准。

  八、以上各条文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校长办公室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1.助教

  助教为初级职务。助教应承担课程的辅导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参加科学研究和技

  术开发等。

  2.讲师

  讲师为中级职务。讲师应承担课程的讲授任务,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参加科学研究,协助教授和副教授指导研究生。

  3.副教授

  副教授为副高级职务。副教授应承担课程的讲授任务,主持和参加科学研究项目,指导硕士研究生,协助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

  4.教授

  教授为正高级职务,除担任副教授职责范围内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外,还应该领导本学科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对于主要从事科研任务的教师设有研究员系列的职务。与教授系列相比主要区别在于课堂教学任务的承担上。该系列设有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4个职级。 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除具备前款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同济大学教师职务的取得详见《关于发布同济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细则及任职必备条件(2003版)的通知》(同人[2003]220号)。

关于发布同济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细则及任职必备条件(2003版)的通知

同人[2003]220号

  各单位:

  同济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细则及任职必备条件(2003版)已经2003年3月1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同济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细则

  二、同济大学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申请高级职务任职必备条件

  三、同济大学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中、初级职务任职必备条件

  校长办公室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同济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细则

  (2003年3月17日校长办公审议通过)

  根据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教育部[教人(1993)101号文]《关于公布具有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高等学校的通知》;教育部[教人(1999)10号文]“关于印发《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教人(1999)16号文]“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人发(2000)59号文]“关于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教职改办(2001)40号]《关于同济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限及岗位数额的批复》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保证学校教师及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质量,以适应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我校教师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细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及总原则

  1.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转换机制为核心,结合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与学校改革发展的需要,强化岗位聘任,破除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根据需要和可能合理设岗,切实做到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实施真正的聘任制。

  2.加快规范和完善我校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制度,进一步规范聘任的程序和办法,明确聘任期限、任期目标,以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岗位意识,坚持择优聘任和竞争聘任,加强对聘任人员的考察和管理,通过强化聘任克服长期形成的重评轻聘的倾向,推动我校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3.把做好教师及其它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考核工作作为实施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前提和基础。将工作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年度考核和任职期考核的基础上,抓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前的考核工作,没有考核材料的人员,不得评聘教师及其它各类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条.评聘系列及学科范围

  1.我校组织教师、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卫生技术、图书情报资料、出版等七个系列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已实行“以考代评”的部分系列中、初级职务以及其他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按规定只进行聘任。

  2.我校具有正、副高职务评聘权的学科范围为:数学、物理学、化学、海洋科学、地球物理学、力学、机械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动力工程与工程热物理、电气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讯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建筑学、土木工程、水利工程、测绘科学与技术、化学工程与技术、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生物医学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哲学、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法学、政治学、教育学、外国语言文学、汉语言文学、艺术学、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体育学。

  第三条.岗位设置的原则

  针对我校实际,专业技术高级职务岗位设置总体上选用“学科法”,但对一些基础课、公共课采用“任务法”,并适当采用结构法对各基层单位进行宏观调控。

  1.学科法(学科设置与发展原则):把专业学科按二级学科,按水平层次分成若干类,根据不同学科点的现状、发展需要而配置不同数量的正、副高级职务。按此方法设岗使学校教师及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与学科建设发展紧密联系起来,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学校事业发展。同时突出学科带头人的地位,能促进竞争和人才流动。

  2.任务法(承担专业工作能力原则):以教学、科研、实验技术等任务为依据,根据任务的难易程度,水平差异,把任务分解成多种类型和水平层次,给予一定的权重,计算确定正、副高级职务的岗位数,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基础课、公共课及没有博、硕士点的学科。

  3.结构法(总量控制与结构合理原则):按照各单位教学科研及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岗位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确定高级、中级、初级职务的比例进行宏观控制。

  具体设岗办法另行发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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