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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http://teacher.eol.cn  来源:  作者:江苏大学人事处  2010-10-26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进取,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考核应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

  2.三结合原则。领导考核、群众评议与个人总结相结合。

  3.定性与定量结合原则。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4.分类原则。按照岗位类别进行分类考核。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全校所有事业编制的在岗教职员工。其中,处级(六级职员)及以上职务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另行考核。

第二章 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2.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的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3.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4.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数量、效果,取得的成果水平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五条 教职工的考核应根据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基本要求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等基本条件,结合各类人员的特点,确定相应的考核重点。

  1.党政管理人员的考核重点为廉洁自律、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协作精神、工作实绩等情况。

  2.教学科研人员的考核重点是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实际承担及完成岗位任务、教学科研的成果、成效等情况。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重点为服务于教学科研的态度、业务技术水平、执行岗位职责等情况。

  4.工勤技能人员的考核重点为服务态度、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完成任务等情况。

  对兼任多种职务的人员,应考核其履行主要岗位职责情况,并兼顾其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教职工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级的基本标准是:

  1.优秀:积极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高质量满负荷地完成受聘的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2.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较好地完成受聘的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3.基本合格: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基本能够完成受聘的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4.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完成受聘的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经教育帮助无明显改进;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校成立年度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全校考核工作。

  第八条 学院、部门、直属单位成立年度考核工作小组,由学院、部门、直属单位的党政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九条 人事处负责考核的具体日常工作。

第四章 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考核要注重实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可随时进行,由教职工所在部门负责,年度考核应结合平时考核的情况。

  第十一条 考核实行“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一票否决制,考核工作小组应对教职工的政治态度、日常表现、事业心与工作责任感、组织纪律、为人师表及包含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内容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要有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的基本程序:

  1.学院、部门、直属单位动员,布置考核工作。

  2.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对照各自岗位职责要求,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作出书面总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述职,并填报《江苏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

  3.民主评议。在个人总结、公开述职的基础上,在一定范围内对职工一年来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形成群众测评意见。

  4.考核工作小组在个人总结、公开述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的情况,确定对被考核人的等级意见。

  5.实行考核公示制度。在学院、部门、单位范围内公示考核结果。

  6.被定为优秀、基本合格、不合格等第人员的有关材料须上报校考核领导小组。

  7.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校人事处提交书面报告,提请校考核领导小组复核,人事处负责将考核领导小组复核意见通知有关单位和教职工本人。

第五章 结果的使用

  第十三条 在见习期的大学毕业生和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晋升、聘任、奖惩、辞退、分配及调整工资待遇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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