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中国教育 高校科技 教育信息化 教育在线 教育舆情 CERNET 下一代互联网
CERNET第三十一届学术年会
  • 中国教育人博客
  • 天下教育
  • 考试培训
  • 中小学教育
  • 家庭教育
  • 就业创业
  • 菁菁校园
  • 分享空间
 站内搜索:
 特别推荐:
 当前位置:EDU首页 > 中国教育 > 教育专题 > 语言文字法10周年 > 语言文字纪念文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积极影响少数民族语言生活
2010-10-28    语言文字报(505期)

字体大小:

  近十年来,我先后到过11个少数民族分布地区调查研究少数民族的语言生活,了解了一些少数民族在现代化进程中语言生活发生的变化。感受较深的一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以来,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语言生活产生了积极的、深刻的影响,符合少数民族同胞的心愿。

  少数民族学习通用语言蔚然成风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四条规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公民有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这一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民族的利益。

  我国有两个重要的语言国情:一是多民族、多语种;二是汉语是我国使用人口最多的语言。在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大家庭里,若是没有一个大家能共同使用的语言,就无法实现不同民族之间的相互交流,这对各民族的团结、发展和共同繁荣都是不利的。少数民族同胞从自己的切身利益和历史经验中深刻地体会到了这一点,无不赞成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我们所到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城镇、村寨、机关、学校里,不论是中老年还是青少年,都表达了这样的意思:“我们不学汉语文不行!”

  由于有了强烈的掌握汉语的愿望,所以近年来少数民族地区学习汉语文的热情不断增强,掌握汉语文的人数也在逐年增多。如云南省西双版纳州的基诺族,是一个全民型的双语民族。他们除了使用自己的母语外,绝大多数人还能兼用汉语。无论是在交通便利、信息快捷的乡政府所在地,还是在交通不便、信息不畅的偏僻山寨,那里的人都能说汉语,而且中青年还能说一口流利的普通话。基诺族的全民型汉语主要是在这半个世纪形成的,在新中国建立之前,基诺山懂汉语的人还很少。

  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相辅相成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八条重申了宪法规定的“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我国政府历来坚持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原则,始终尊重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语言演变的缓慢性以及与文化、感情的密切关系,决定了我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的长期稳固性和持续性。就是在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也是如此。在我国,凡是有本族语言的民族,除了少数城镇地区以及杂居区外,大部分人都还坚持使用自己的语言。少数民族语言仍然具有三种价值:一是实用价值,即少数民族语言依旧是少数民族社会生活的主要传媒工具,家庭生活离不开它,经济生产活动离不开它,发展教育科技也需要它。二是感情价值。每个民族都对自己的母语充满了深厚的感情,总是把语言与民族紧密联系在一起,认为对语言的尊重就是对民族的尊重,同族人在一起说自己的母语感到融洽,“拉近了距离”。三是文化价值,语言仍负载着民族的文化,凝聚着民族的智慧。       

  除了重视使用本族语言外,我国的社会国情、语言国情又决定了少数民族语言生活的最佳途径是既能使用母语又能兼用通用语汉语。究其原因,是由于母语和汉语在少数民族的语言生活中存在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关系。这种关系表现在语言功能上就是各有自己的使用范围,各有自己的服务对象,各有自己的作用。

  以景颇族语言使用为例:景颇族除了使用自己的母语外,大部分人还能兼用汉语。母语主要在家庭内部、村寨内部、同族人之间使用,日常生活离不开它;而汉语主要在不同民族之间、机关、学校,以及有多民族参加的会议或社会公共活动中使用。除了母语,汉语也是景颇族日常生活中一个重要的交际工具,在景颇族的语言生活中是不可缺少的。长期以来,少数民族语言与汉语互相吸收有用的成分来丰富自己,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密切关系。这些因素,决定了少数民族除了使用自己的母语外,还有必要学习掌握全国的通用语汉语。这对少数民族的发展、繁荣是必不可少的。

  在少数民族语言生活中,母语与汉语的有机互补,是保证母语生存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在我们的调查中,当人们被问及“你怎样看待母语和通用语的重要性”时,大都回答“都重要,各有各的用途”。云南省德宏州民族第一中学副书记谭德学(景颇族)说:“汉语是主体、主流,各民族都要学好,民族语言应该保持,应该学会,这对国家、对个人都是有好处的。”

  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意义重大

  我所到之处,处处是一片语言和谐的景象。在德宏州,多语现象处处可见,许多人除了会说自己的母语外,还会说汉语,有些还会说其他民族的语言。如三台山乡就是一个多语和谐的民族地区。这里杂居着多个民族,各个民族互相学习对方的语言,大家都以能够使用对方语言为骄傲。如:许多德昂人都会说景颇族的支系语言;五岔路乡是个景颇族聚居乡,与他们居住在一起的汉族大多都会说景颇族的语言。

  总之,在现代化进程中,提倡各民族互相学习对方的语言对于民族团结、民族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语言关系和语言和谐中也会出现一些前所未有的矛盾和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解决。如何进一步实现民族地区的语言和谐,是我国语言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戴庆厦: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委员)
 

打印】 【关闭】 【推荐给好友 】 【页面纠错

 

  延伸阅读
· 四川省贯彻落实《语言文字法》10年情况总结
· 纪念《语言文字法》颁布10周年座谈会将举行
· 海南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 上海市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 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 浙江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 图文回顾:10周年语言文字工作
· 改革创新,实施国家语文发展战略
·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做好语文工作的保证
· 国家通用语言与少数民族语言法律法规的比较述评
  投稿
  诚邀合作
 010-62603942、62603049
  邮箱:
  liufang#cernet.com
  wangshuang#cernet.com
       >>详情点击
建一流大学
·EDU聚焦:校园"毒跑道"
·快乐暑期安全教育别放松
·聚焦:毕业生迎来创业季
·教育3.15:优化教育环境
·3-6岁儿童学习发展指南
·开学第一课历年视频资料
  部委动态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
·教育部部署寒假工作 ...
·教育部要求落实教师...
·国务院教育督导办专...
  教育黄页
·国内外网络公开课导航
·教育院/系/研究所名录
·中国教育网络
·中国大学教学
·EDU免费精华视频课堂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 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版权所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    CERNIC, CERNET
京ICP备15006448号-16 京网文[2017]10376-1180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30174号
关于假冒中国教育网的声明 | 有任何问题与建议请联络:Webmaster@cer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