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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立法的热点问题
2010-10-28    语言文字报(5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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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制定标准 规范外文使用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汪家镠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配套的外文使用管理的法规或规章”。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和国际化、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外语学习使用的需求将更大,还需要培养大量的外语人才,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同时,也要进一步加强母语的学习和教育,管理外文的滥用。应当以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语言文字方针政策为依据,科学分析外文使用的社会需求、发展趋势以及对我国语文生活的影响,制定国家关于外文使用的宏观战略政策,并对外文的使用进行管理。

  对外文使用的管理主要包括两方面:第一,研究制定国务院行政法规《外国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暂定名)。该规定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外国语言文字使用的总原则、使用要求、国家在外语使用方面的职责;规定哪些场合不能单独使用外文,哪些场合需要经过批准才能使用;对有关行业系统和领域的外文使用作出规定;同时,对外文管理的主管部门职责和处罚作出规定。

  该规定仅规范公务活动和公共场合的外文使用,不管理外文的个人使用;该规定体现国家的语言政策,一方面把已有的涉及外文使用的地方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和规范标准中的有关规定上升到国务院行政法规的高度,同时也对一些没有规定的领域作出规定,修正相互矛盾的规定。对外文的使用管理是一项情况复杂而且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笔者认为,必须坚持我国语文生活主体化与多样性的和谐统一,妥善处理好推行母语与学习使用外语的关系,既不能影响外语的学习和正常使用,又要限制外文的滥用。

  第二,研究制定标准,规范外文的使用。目前,针对公共场所英文翻译不规范问题,一些地方出台了规范标准(或规范性文件):2003年,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2006年,北京市颁布地方标准DB11/T334-2006《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通则》,成都市颁布地方标准DB510100/T009-2006《公共场所双语标志英文译法》;2007年,青岛市发布地方标准DB3702/T094-2007《青岛市公共标识英文译法通则》;2008年,山东省颁布地方标准DB37/T1115-2008《公共场所双语标志英文译法》;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浙江省旅游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A级旅游景区用语用字管理的通知》;2009年,广东省颁布了地方标准DB44/T603-2009《公共场所双语标志英文译法规范》;上海市颁布了地方标准DB31/T457-2009《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江苏省颁布了地方标准DB32/T1446.1-2009《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浙江省颁布了地方标准DB33/T755-2009《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

  目前,国家语委也正在组织制定《公共领域外文译写规范》(暂定名),准备今后作为国家标准报质检总局颁布。

  (魏 丹:教育部语用司综合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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