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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1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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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7年7月28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对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

  (三)组织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检查;

  (四)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五)开展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宣传活动;

  (六)组织、指导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测试;

  (七)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使用工作的调查研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教育、人事、民政、公安、交通、建设、文化、体育、卫生、商务、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信息产业、工商行政管理、档案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实施检查评估,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七条  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接受媒体采访等面向公众的发言及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

  第八条 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培养学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

  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书、试卷、教师板书以及校刊(报)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情况,列入对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水平督导、评估和考核的内容。

  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播音、节目主持、采访等工作的基本工作用语。

  电影、电视的字幕及其他公示性的文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条 商业、邮政、电信、公路、铁路、民航、水运、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旅游、餐饮、娱乐、网络、银行、保险、证券等公共服务行业,提倡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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