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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立法的热点问题
2010-10-28    语言文字报(5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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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2000年颁布以来,至今已有10年了。10年来,在教育部、国家语委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推动下,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6个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公布的较大的市制定(或修订)了32部地方语言文字法规和政府规章,初步形成了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体系,语言文字立法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依法行政、执法监督,使语言文字工作在法制轨道上有了长足的进展。当前,语言文字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发展机遇,修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语言文字方面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制定外文使用方面的管理规定等语言文字立法的热点问题,摆在了我们的面前。下面就这些问题,谈一些笔者个人的看法。

  关于修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8年,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教育类法律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教育部语用司征求了各地语委办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意见。很多地方认为应该修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具体提出如下修改意见:⒈建议进一步明确语言文字工作的机构、职责、编制和经费,进一步明确有关行业系统在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职责,加强监督管理。⒉建议加大处罚力度。⒊建议对公务员、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和主要公共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应达到的普通话等级进行具体规定。建议增加对有关人员汉字应用水平测试的要求,对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大中专毕业生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的相应等级以及语言文字应用水平应该分别提出要求,对导游、解说员等相关行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该提出要求。⒋建议增加对网络语言和外文使用加以引导和规范的内容。⒌第十三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语用字,确实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在中文之后使用”。第二款“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建议去掉。⒍第十七条删掉第四款:“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此款如果继续保留,建议在适当位置增加一款:“单位名称牌、招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明显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招牌。”

  对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教育类法律清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需要清理的法律法规情况,上述所提问题,均属锦上添花,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更为完善,而没有出现必须要清理和修改的情况。也就是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不存在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与现行体制和做法明显不一致的地方,也没有后法与前法不一致或不够衔接,造成执行困难的情况。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语言文字方面的大法,主要是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规范汉字作为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确定公民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权利,以及部分行业从业人员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义务,提出了对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要求。据此,笔者认为:⒈该法已规定了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职责,国家层面的法不可能再对编制和经费作出规定。⒉关于处罚问题,有人认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没有罚则,是个软法;有人认为处罚力度不够,要求进一步增加处罚力度。笔者认为,该法并不是没有罚则,第26、27条就是罚则,最高处罚等级是“警告”(行政处罚的一种),其法律责任的设定是恰当的。该法以教育引导为主,以处罚为辅,因为,语言文字问题不同于其他问题,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全民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 

  改革开放30年,法治社会已经初步形成,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宣传贯彻,也使人们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在不断增强,增加处罚力度并不是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关键问题,更重要的是要加强依法行政的力度,否则,把该法束之高阁,行政无作为,处罚的力度再大也是没有用的。⒊法律与文件不同,工作上的一些新举措,不可能补充到法律中。

  综上所述,目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尚未出现大的、原则性的问题,没有必要现在就进行修订。

  关于制定语言文字 国务院行政法规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种、多文种的国家,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相当复杂,语言文字工作发展也很不平衡。鉴于这种情况,《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立法时经过反复研究决定,该法是国家语言文字方面的大法,仅能对语言文字方面的重大问题作出原则规定,而不能规定得过细。同时,也决定不由国务院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实施办法或语言文字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逐步把语言文字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后,为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法制建设,曾经设想过再制定三个配套的国务院行政法规:《推广普通话条例》《汉字应用管理条例》和《信息技术产品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条例》(均为暂定名)。前两个《条例》起草后还修改了几稿,并征求了意见。2002年至2005年,教育部语用司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联合召开三次地方立法座谈会以后,各地语言文字立法势头劲猛,6年的时间制定(包括修订)了32部地方语言文字法规和规章,涉及近80%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照当时起草的《推广普通话条例》《汉字应用管理条例》,发现当年所提所有问题不但已在地方法规、规章中全部解决,而且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还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目前看来,在已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地方法规、规章的情况下,到2020年期间,已没有制定国务院行政法规《推广普通话条例》《汉字应用管理条例》的空间。

  其他的语言文字方面的国务院法规还应研究制定,如:《外文使用管理规定》《信息技术产品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均为暂定名)等,以进一步完善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体系。关于制定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虽然当年立法的时候考虑不再由国务院制定,但10年过去了,时代发展了,又有一些新情况出现,对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的必要性,还应予以研究。这就需要分析研究、统筹考虑是制定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还是制定《外文使用管理规定》《信息技术产品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均为暂定名)等一些专项法规,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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