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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永征说:“美国只有政府官员、对国家宣誓过的人才有保密义务,媒体和老百姓不是保密义务承担者,除非他们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秘密再泄露。”据了解,在保密的事情上美国对官员的要求非常严格,对媒体普通人要求很宽松,不追究他们的泄密责任。 在这次外交文件泄密过程中,美国媒体也跟着起哄,大肆报道。阿桑奇是外国人美国没办法,而对于本国媒体,美国政府也没辙。宪法第一修正案及其相关判例是美国政府阻碍媒体表达自由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 展江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美国建国后形成了媒体独立于政府的传统和一系列新闻自由的原则,美国政府轻易不敢也没有能力去突破宪法《第一修正案》,而一旦被扣上了违宪的帽子,它就会吃不了兜着走。”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只有短短的45个单词,却成为美国言论自由的基石,这主要归功于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他们透过相关判例对言论自由的原则进行了深刻阐释和制度性创造。其中影响最大的包括1919年的“申克诉合众国案”、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和1971年的“五角大楼文件案”。 其中,联邦最高法院通过“《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了“实际恶意原则”。这个裁决确定了新闻界能够完全地、无拘束地报道和评说公共事务,甚至是在战争期间,包括对政府和官员进行批评,从而为新闻媒体建立了一道免受政府权力侵害的“防火墙”。 展江认为,美国政府对媒体和网站泄密没有办法十分正常。美国是个法治国家,只有法律才管得住媒体,美国开国理念就包括新闻和信息自由,目的就是防止政府信息不公开。新闻媒体可以挖掘传统保密范围以外的所有政府信息,公众、网站也都可以公布,美国还为此在1966年专门出台了当代第一部《信息自由法》,这对于一个普通法国家来说是非同寻常的立法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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