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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互联网监管:竞争之下,必有发展
http://www.edu.cn   2012-09-24 中国教育网络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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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互联网监管发展趋势

  美国政府虽然对互联网采取“自由开放”态度,但是对互联网互联互通并非无规制。在美国《竞争法》、《反垄断法》及逐步完善的其他法案的多重约束下,互联网运营商各种商业行为均受到监管。

美国Tier-1运营商

美国Tier-1运营商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目前美国一级骨干运营商的规模越来越大,在互联网骨干网市场中可能存在以下反竞争行为:

  1. 占主导地位的运营商可能会利用其市场影响力对二级运营商收取高额费用。一般来讲,占主导地位的运营商往往是综合性、全业务的运营商,它们自己也向最终用户销售互联网服务。因此,不管是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还是从经营战略上考虑,如果没有法规监管,占主导地位的运营商常常会通过收取较高的互联费用,人为控制流量等非市场的手段来阻碍二级运营商的正常运营,帮助自己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

  2. 如果缺乏规制机制,即使已经与占主导地位的骨干网运营商签订了对等互联协议,二级运营商也往往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对等互联协议一般都会规定网络流量的规模等具体的技术指标,一旦由于某种因素,比如整体经济下滑,二级运营商如果在某个时期没有达到要求,占主导地位的运营商就可以根据对等互联协议解除对等互联。

  3. 出于市场细分的需要,占主导地位的运营商往往对于维护对等互联网络缺乏热情。占主导地位的骨干网运营商往往更加注意维护能够为其带来收益的付费传送线路和它们自己的网络,而不重视对等互联网络。低质量的对等互联将使依靠对等互联的二级运营商流失了更多的客户。

  4. 目前美国政府仍然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互联互通问题的主要手段,但对互联网互联互通的规制正在逐步加强,历届政府也在积极推动互联网监管措施的出台。

  1. 2005年,布什政府在《2005电信议案》第103节中提出电信服务运营商有互联和交换流量的权利和义务。

  2. 2007年,奥巴马竞选时表示,将在其任职第一年把互联网监管拟定成法律,以规避运营商的歧视行为。

  3. 2009年,美国政府在《国家宽带计划》(NationalBroadband Plan)中明确建议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对互联网进行监管:

  (1) FCC应全面审视其宽带批发的竞争法规,制定连贯、有效的框架并采取快速行动以确保小规模商业、移动运营商和企业客户对宽带使用的广泛的可用性;

  (2)FCC应确保接入率、条款和条件是公平和合理的。

  (3)FCC应明确互联互通的权利和义务,并鼓励从高效率方面考虑向IP-to-IP互联的转移。FCC也意识到互联网骨干网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带来的问题,根据美国国会的要求,对互联网的监管措施也在逐步加强。

  1. 2005年,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在其政策声明中明确其对互联网或互联网协议启用(启用的IP)的服务提供商有附带司法管辖权。

  2. 2011年11月,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出台了《开放互联网法令》(Open Internet Order),要求宽带服务提供商宽带必须公开其网络管理信息、执行情况和宽带服务商业条款,固定宽带服务提供商不得在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中采用降低或减慢转递合法网络流量歧视行为。由于美国骨干网之间对等互联,市场竞争充分,全球范围内美国互联网流量穿透结算价格最低,并呈逐年递减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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