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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球互联线路图 美国互联网市场现在已经形成了以6家Tier-1 ISP为顶级运营商的层级结构,它们之间相互采用间对等互联方式,提供免费信息传输。骨干网运营商、广电运营商和本地运营商无论大小都在互联网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也就是说美国互联网市场已经形成了充分竞争的宽带接入市场格局。 美国现行互联网监管体系美国现行的互联网监管体系以《反托拉斯法》和《竞争法》为约束,通过“自由开放”的监管模式促进互联网市场的公平竞争,确保消费者利益。 1. 监管机构: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 Committee(FCC)依据美国《通信法》(1934年)成立,不同于美国其他联邦机构,不受制于政府,是一个“独立”机构,直接由美国国会(Congress)监管。 2. 监管原则: (1)促进竞争, 确保当前互联网市场的充分竞争与活力; (2)保护最终消费者利益。 3. 监管法规: (1)《通信法》The Communication Act (1934年) (2)《电信法》 The Telecommunication Act (1996年) (3)《反托拉斯法》United States Antitrust Law (1890年,1914年) (4)《竞争法》America Creating Opportunities toMeaningfully Promote Excellence in Technology, Education,and Science Act(2007年) 互联互通现状 美国互联网市场形成6家Tier-1运营商竞争格局,相互采用间对等互联方式,提供免费信息传输。 目前,国际通用的互联方式分为对等互联(Peering)和穿透互联(Transit)。依据行业共识,区域范围内的Tier-1网络是指不向任何其他网络购买互联网穿透(IP Transit)服务或付费连接的网络。现阶段,国际Tier-1 网络共有11个,其中美国有6个,包括AT&T、Sprint、CenturyLink、Verizon Business、Inteliquent和Level3。
美国的6家国际Tier-1形成美国本土的一级骨干网络,它们在美国《反托拉斯法》和《竞争法》的监督下,构成了竞争比较充分的互联网市场,使美国成为世界互联网的核心地带和枢纽。对等互联是美国一级骨干网之间互联互通的主要形式。 1. 一级骨干网之间:实行全网状网免费对等互联; 2. 二级骨干网之间:向一级骨干网购买穿透服务,同级对等互联; 3. 内容提供商之间:不建立对等互联,只向上级购买穿透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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