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科学基金会关于研究和学术领域科学行为规范
科学家个人的责任
最近,有人提出这样的建议,对于医学院的毕业生来说,若在他毕业时,按照古希腊医师希波克拉底 (Hippocratic Oath) 的誓言来立誓,那么科学家真正的道义责任和研究工作中的高度纯洁性可以得到加强。某些专业团体和研究所的成员已经开始这样做了。这种思路将被推广到全体科学工作者,都在毕业时进行这种仪式,而和学科范围无关。很明显,各大学的支持和合作,是十分关键的因素。
1999年布达佩斯的世界科学会议讨论了这个建议。现在,欧洲和美国都在跟进。但是科学界也有一些成员,强烈地反对这种做法,认为是不实际的。
国家科学院的领导作用
国家科学院在追求科学纯洁和行为规范中,处在起领导作用的位置。在建立和支持关于科学道德的国家级委员会;在推荐仲裁团或独立专家调查科学领域不正当行为的投诉案等方面,它常常是最适当的独立团体。这些科学院本身也聘用科学家,那么它就还有责任来制订本单位的科学行为规范准则。
研究基金管理机构的作用
研究基金管理机构有条件来表明它在提高科学道德标准中的特殊地位。作为提供研究经费的前提条件,它们可以责成研究所在科研工作中贯彻执行科学行为规范。并通过档案手段,确保成果和数据采集的可靠性。某些科研基金机构已经更向前走了一步。例如美国的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和国家健康研究所(NIH),作为申请科研基金时必须接受的前提条件是,所有提出申请的大学及其它研究机构,不仅必须已制订了科学行为规范,而且要有对科学领域不正当行为投诉的处理程序。德国的DFG调查团建议在德国也实施一种类似的措施。
按同样的标准来要求,各资助机构、科研协会和基金会有责任在其科研评估过程中,在廉洁方面做出表率。重要的是,它们的动作原则和行为必须具有如下特点:公平、纯洁、保密及透明。某些基金会已经发布有关的章程。
保密性是要求所有参与评估及管理科研基金申请的人,不身其他人传递不该泄露的信息,并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信息顾虑储的安全。要求他们对审阅科研建议书保密,并揭发任何利益冲突。本条款也适用于外邀评阅人。
关于开放或透明的要领是:要求科研基金机构的发放过程必须全部公开,包括预审标准、顾问委员会名单以及那些担任管理责任的人名单等,都必须让公众了解。
专业学术团体的作用
专业的科学学术团体对这的成员有其传统的、现在的专业标准规范,特别是在那些明显地属于道德范畴的领域。德国DFG调查团鼓励科学学术团体在这些方面起更积极的作用。
根据合同进行的科研项目
科学行为规范提供的准则,同样适用于那些受商业赞助、政府或官方机构资助和基于合同的科研项目。当科研项目是根据合同来执行时,常常会有一些约束条件。这种约束投机倒把通常与所有权问题、知识产权的利用以及成果发布等问题有关,所有这些问题都必须在合同完成之前明确地提出来,而且得到各方的认可。
目前,一些政府和商业科研项目的客户,都希望科研机构能获得正式的资格认证,如ISO9000等,作为品质保证的度量标准。同时其投标竞争过程,可能只让那些被认证的单位参加。
一个涉及全欧洲方案
2000年年初,科研、培训和发展委员会发表了篇题为《走进欧洲科研领域》的政策性文章(文献xiii),该文立即为欧洲委员会所接受。该文章倡议,在欧洲科研界展开关于建设一个更好的总体环境的必要性及其实现方法的大讨论。
关于科学界的道德问题,该书提出,在已建立的各国家级及欧洲级道德委员会间必须加强联系。鉴于各成员国间的敏感点和主张存在差异,积压个国家的及欧洲的科研项目采用的道德标准和规范,要和根据一般原则得出的观点进行比较。这篇文章得出的结论是,如果各个国家的道德委员会中,能有从欧洲其它国家请来专家,那么完善和推广行为规范的整个过程将得到加强。
书中的评论虽然主要关注于科研道德,但对在整个欧洲建立科学行为规范统一标准所需的政策及有关管理问题,也提出了中肯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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