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科学基金会关于研究和学术领域科学行为规范
◆对科学领域不正当行为投诉的调查
概述
科学界严重的不正当行为事件是不常见的,但当它们真正发生时,会引起极大的关注。它们不仅引起人们对报告数据的怀疑、影响科学家之间的信任,而且还会严重地损害公众对科学界的信心。Hermann/Brach 事件至今在德国仍有很大的反映。直到最近的2000年8月,一个著名的作者不是不把已在《科学》杂志上发表的一篇关于分子生物学的文章撤下来,因为经过仔细审查,发现他的使用者已经改动了实验记录及其它数据(文献xiv)。
正式程序
进行科学研究的各大学和研究所应该负责制订一套关于不正当行为投诉的调查程序。一般来说,最初的查询应该在该大学或研究所里进行。积压研究所还有责任,保证它的所有员工都知道什么是不正当行为,并保证所制订的调查程序已正式地公布过。
不管关于科学不正当行为的投诉来自何方,最重要的是:对投诉人,必须保证他们的现在和将来都受到公正的对待。正当的投诉应该是动机纯洁、证据可信的。同样地,除非不正当行为被证实,否则可以认为被投诉人所做的工作是诚实的,他们将受到保护,不受无根据的、不郑重的或恶意指责的伤害。
有了这些原则,下列一般要求(其中大多数是基于德国DFG调查团的建议书)应写入一切对不正当行为投诉的调查程序中。
哪些行为被认为是严重地背离了科学行为规范、而视为科学领域的不正当行为,应该分类并加以定义;
调查程序的细则、适用范围(包括证据责任的规则)、为澄清事实安排的初步调查和正式抽查的时限;
有关各方的权利,利益冲突的回避规则;调查的保密性。当保密的要求和追寻真相的要求相互冲突时,应以后者为先;
可采用的惩罚方式。它必须和已被证实的不正当行为的严重性相关联;
惩罚的决定权。
本地国家级的调查
在美国,两个最主要的公共科研基金组织——国家基金会(NSF)和国家健康协会(NIH),都建立了永久性的办事机构来维护其科学项目的纯洁性。NSF的办事是总检察处(OIG);NIH的办事机构是科研廉洁处(ORI)。然而处理科学领域不正当行为投诉的主要责任,将落在研究所这一级。联邦级的机构OIG和ORI,仅对各研究所提供政策规范、技术协助,并起到复审及监督的作用。ORI自1992年成立以业,已登录在案的公众对健康和生物医学范畴关于不正不当行为有100起左右,约占原始投诉量的6%。
在欧洲(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例外)同样主要由本地进行对投诉的设想,即由对不正当行为进行投诉的所在地、大学或研究所负责进行调查。大多数国家与美家的做法相似,像ORI这样的国家机构不介入这些调查。有一引起科研团体负责制订规章制度,供研究所在得理科学领域不正当行为投诉时贯彻执行。
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与欧洲流行的做法不同,调查不是在研究所一级进行。丹麦医学研究会于1992年建立了丹麦科学界不诚实事件处理委员会,主要对生物医学科研界的欺诈行为投诉进行调查。该委员会现在在丹麦国家科学研究部领导下进行工作,并负责整个科学领域的纪律问题。丹麦人认为由中央来调查,可以提供调查所需的独立的优越性,并能克服研究所来调查它自己的科学家时可能产生的某种阻力。
其它北欧国家大都采用丹麦的模式,即建立独立的调查委员会,但他们一般都让本地研究所执行最初的调查。例如,挪威科研协会于1994年建立了健康研究领域的不正当行为的国家调查委员会。除调查被投诉的科学界的不正当行为外,委员会还致力于院落健康研究领域的不正当行为。到今天为止,该委员会共对九个案例进行了调查。
1999年年初,瑞典国会在名为《科研中的行为规范》的报告中,提出了范围广泛的建议。以增强公众对科研系统的监督,其中也包括设立一个国家级的委员会,来处理对科学欺诈行为的投诉。
版权所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 Copyright © 1994-2017 CERNIC,CERNET,京ICP备05078770号,京网文[2014]2106-306号
关于假冒中国教育网的声明 | 有任何问题与建议请联络:Webmaster@cer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