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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NET第24届学术年会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11-03-07

关于不正当研究行为的联邦政策(美国)

  一、对不正当研究 行为的定义

  不正当研究行为被定义为:在提议、开展和评议研究的过程中,或在报道研究成果的过程中,出现的伪造、篡改或剽窃。

  ●伪造(Fabrication):制造数据或结果,并且进行记录或进行报道;

  ●篡改(Falsification):修改实验材料、仪器或过程,或者修改或省略数据或结果,造成研究记录 所反映的研究是不准确的。

  ●剽窃:擅取他人的思路、方法、结果或者文字,而不给出适当的来源。

  不正当研究不包括真实的错误或者观点的不同。

  二、发现不正当研究行为

  对不正当研究行为的发现要求具有以下条件:

  ●明显偏离相关研究团体所接受的行为;并且

  ●出于故意、知情或无意进行不正当研究行为;并且

  ●有重要证据进行证明。

  三、联邦机构和研究机构的责任

  联邦机构和研究机构对研究过程共同负有责任。联邦机构对联邦资助的研究拥有最终的监督权,研究机构对预防和发现不正当研究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并对与该研究机构有关的不正当研究行为进行调查、研究和判决。

  ●联邦机构政策和程序。不管对于内部项目还是外部项目,必须同联邦政策一致;

  ●联邦机构向研究机构的移交。在大部分情况下,联邦机构应该依靠研究者所在的研究机构,对不正当研究行为的指控进行最初始的反应。一般情况下,联邦机构应该将直接收到的关于不正当研究行为的指控移交给适当的研究机构。但是,联邦机构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开展自己的调查研究。联邦机构延缓移交给研究机构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联邦机构确认研究机构没有准备好用与此政策一致的方式来处理指控;联邦机构需要保护公众利益,包括公共健康和安全;指控涉及到的实体太小(或者个人),其自身不可能合理地开展调查。

  ●处理不正当研究指控的多个阶段。包括:(1)审查:评估指控是否属实,以及是否应该开展调查;(2)调查:正式开始一个实际调查过程,通过对调查过程记录的考察,可能会导致撤销此案件,或者对所发现的不正当研究行为提出建议,或者其他适当的补救;(3)裁决:对建议进行审议,确定合适的纠正措施。

  ●联邦机构对研究机构行动的后续措施。在研究机构审议了调查记录,向研究机构的裁决官员提交了建议,并且采取了纠正措施后,如果需要,联邦机构可以采取另外的监督或调查步骤。联邦机构在完成评议后,会采取与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一致的适当的行政措施。联邦机构作出最终的决定后,要将结果告知当事人,并将处理意向通知研究机构。联邦机构对不正当研究的发现以及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可以与其所采用的程序一致。

  ●对各阶段的分隔:从组织上将裁决同审查和调查分开,同样,从组织上将上诉同审查和调查分开。

  ●研究机构向联邦机构的通报。如果(1)指控涉及到联邦资助的研究(或者申请联邦经费),并且符合联邦关于不正当研究的定义,并且(2)研究机构对指控审查后,确定有充分的证据表明需要开展调查,研究机构要将不正当研究指控通知提供资助的联邦机构。调查完成后,研究机构要向联邦机构递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证据记录、调查报告、向研究机构裁决官员提交的建议,当事人对建议的书面反馈(如果有的话)。研究机构完成裁决后,要向联邦机构递交裁决官员的决定,并向联邦机构通报其所采取或打算采取的纠正措施。

  ●通报联邦机构的其他原因。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不论在审查或调查的任何时间,研究机构应立即通知联邦机构。包括:如果公众健康或安全受到威胁;联邦资源或利益受到威胁;研究活动必须延缓;有合理的迹象表明可能存在违反民事法或刑事法的情况;需要联邦采取行动以保护调查涉及人的利益;研究机构认为审查或调查可能会过早公开,应该采取适当的步骤来保护证据,并保护所涉及人员的权力;应该通知研究团体或公众。

  ●需要多个联邦机构介入。如果不正当研究行为指控的研究涉及到多个资助机构,应指定一个主要机构来进行协调。每个机构都可能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或合同程序采取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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