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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NET第24届学术年会
选择字体:    中国科学院网站    发布时间:2011-03-07

欧洲科学基金会关于研究和学术领域科学行为规范

  科学机构制订的科学行为规范,必须结合一切现有的民事法律及有关实施细则。例如在科学试验中使用动物、在生物医学研究中使用病人、及在社会科学中使用调查数据等。

  上述规章制度将对科学家个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重要性的是,各大学和研究所必须采用民主的方式,来制订有关的科学行为规范。它必须深入到本单位的每一个专业人员。一旦他们都同意后,这些规范必须广为公布,并使它与机构的所有成员的行为紧密地联系起来。如果必要,可以将其写到聘用条款及条件中去。

  各大学及研究所需要有相应的管理机制和程序,来保证科学行为规范的实施。这些机制包括:

  考虑到每个科研小组人数的多少,根据管理机制来安排导师,监督、解决矛盾及保证科研质量。

  为检验这些程序的有效性,应坚持高效的管理审稽制度

  指定一些调解人,以便科学家能向他们反映科研中的矛盾和冲突,包括对     

  科学不正当行为的怀疑

  对科学领域的不正当行为的投诉进行调查

  教授的课程中要包含科学行为规范的内容,对青年科学工作者和学者们进行教育。

  科研小组的责任

  各大学和研究所应责承各部门、实验室及研究小组履行职责,贯彻科学行为规范,并在实际工作中处处按研究所制订的规范精神来执行。科研工作小组应根据本组的特殊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总的原则必须符合研究所的科学行为规范。特别需要建立一种制度,来监督科研方法、数据记录和研究笔记等,以保证科研工作的纯洁性。这种监督的责任最好落实到一位有经验的小组成员身上。

  在更高级阶段,各学校、院第、研究小组的领导者及其高级助手,有责任在研究小组或本单位创造一种气氛。鼓励所有的人在其研究或学术工作中崇尚最高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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