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科学基金会关于研究和学术领域科学行为规范
◆欧洲科学基金会的保证:
全力支持及促进在研究及学术领域制订严格的科学行为规范。
改进科研机构选聘科学家的准则。选聘必须透明,应主要考虑科学素质、创造性及对应承担责任的承诺,而对性别、种族、政治观点或文化背景,则应一视同仁。
欧洲科学基金会认为在制订有关的规范或程序时,要特别重视参考这方面已有的成果,例如:欧洲科学基金会的一些成员机构、部分其它欧洲机构和国际科学联合会(ICSU)及其它类似的国际组织在这方面已做出了很好的工作。同样重要的是建议在科学行为规范基础上建立和谐的政策和程序,同时在主要行动中不牺牲原则性。
因此,欧洲科学基金会建议:
欧洲科学基金会的成员机构中凡属国家级的科学院,未开始讨论关于不正当行为投诉调查程序方案的,应迅速展开讨论。可以像丹麦那样成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专门组织,也可以采用其它方式来实行调查。
欧洲科学基金会的成中员机构中凡属研究基金管理机构者,要认真研究研究所申请资助的条件,应将是否已制订了科学行为规范和调查不正当行为的程序人微言轻重要条件之一。
欧洲科学基金会的成员中凡聘用科学家的机构,应确实负起责任,要制订明确的、公正的、便于理解和执行的科学行为规范,并为执行这一规范和为调查不正当行为制订出有效的、透明的管理程序。
最后,一个重要的设想是:是否需要建立一个全欧洲的机构来加强各国对这一工作的部署,例如建立一个由优秀科学家组成的委员会,来为地方的或国家的不正当行为调查委员会提供服务。或者成立一个咨询系统,作为第三方负责就科学界此类问题提供咨询服务。这一考虑不仅涉及欧洲科学基金会及其成员机构,还牵涉到欧洲其它有关机构,包括代表各大学的机构。
◆概述
研究的性质
科学研究包括了理论研究、实验室工作、调查、检验及对早期成果的分析和进一步深入等。其目的是扩展人们对物理学、生物学及全社会的认识和理解。
科学的进步取决于信任。科学家必须对其他科学家的成果有充分的信心。同时社会也必须对科学家的诚实和科研动机及其研究成果的真实性予于信任。目前欧洲科学界的主要问题是丧失了公众对它的信任。
为重新得到公众的信任,最关键的毫无疑问是科学领域的道德和纯洁性。在科学研究的规划、实施、解释及报道等方面的行为规范是保证科学领域纯洁性的基础。全世界科学界的相互信任及科学家和公众间的充分信任是最至关重要的。哪里有相互信任的氛围,哪里的科学成果就更能被接受和应用,进而为人类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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