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查处科研不端行为典型案例及处理决定
关于张表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4〕25号
经调查核实,河南某高校张表以相同内容重复申报2014年度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受理号31471467)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受理号3140010880);且在申请书(受理号31471467)中将实际上并未署名的2篇论文变造自己为第一作者,严重造假,性质恶劣。
经2014年9月11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的申请须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撤销张表、田兴华2014年度项目申请,取消张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4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给予张表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4年9月18日
关于李文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4〕26号
经调查核实,李文2010年度依托南昌某高校、2012年度依托湖北某高校、2013和2014年度依托广州某高校先后利用伪造的3个身份证号码申请5项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分别为51061014和51272082,受理号分别为51379935、51471788和U14331007);2014年度2份申请书(受理号51471788和U14331007)内容高度相似,且在申请书(受理号51379935、51471788和U14331007)中所列论文有4篇次将通讯作者篡改为本人,在申请书(批准号51061014,受理号51379935、51471788和U14331007)中所列论文有14篇次删除共同通讯作者标识,性质极为恶劣。
经2014年9月11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七十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撤销李文2010年度已获资助项目(批准号51061014),追回已拨经费;撤销李文2012年度已获资助项目(批准号51272082),追回已拨经费,取消李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7年(2014年9月11日至2021年9月10日),给予李文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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