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查处科研不端行为典型案例及处理决定
关于郝迎学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3〕67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收到举报,重庆某高校郝迎学实际出生年份为1972年,2009年为了申报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将出生年份篡改为1974年,同时制造了假的学生证,编造个人简历,以博士生的身份申报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并获批(项目批准号30901426)。2012年郝迎学又如法炮制申请并获资助一项面上项目(项目批准号81272428)。
经调查核实,郝迎学在2009年和2012年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时篡改年龄、编造个人简历;为逃避单位组织的基金申请项目形式审查,在2009年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时篡改学生证复印件年龄,弄虚作假行为属实。
经2013年11月2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四届三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决定撤销郝迎学2009年度青年科学基金项目“Tie2+肿瘤相关巨噬细胞(TEMs)趋化胃癌缺氧/坏死区域的意义及机制研究”(30901426),追回已拨经费;撤销郝迎学2012年度面上项目“HIF-1α诱导胃癌侵袭性干细胞形成的作用和机理”(81272428),追回已拨经费;取消郝迎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3年11月29日至2017年11月28日),给予郝迎学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3年12月25日
关于刘茂长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3〕73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收到举报,反映哈尔滨某高校刘茂长、李柏洲等发表的标注基金资助的论文“刘茂长,李柏洲.电子商务技术同化影响因素模型与实证研究.管理评论.2012,24(3):75-83.(标注基金批准号70673014、70873026)”抄袭剽窃他人论文“Kevin Zhu, Kenneth L. Kraemer, Sean Xu. The Process of Innovation Assimilation by Firm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A Technology Diffusion Perspective on E-Business. Management Science. 2006, 52(10): 1557-1576.”。
经调查核实,刘茂长等发表的论文擅自标注他人基金号,且具有抄袭剽窃他人发表论文的行为。李柏洲、孙冰对论文发表和基金标注情况不知情。
经2013年11月2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四届三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第四款,决定取消刘茂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3年11月29日至2017年11月28日),给予刘茂长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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