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查处科研不端行为典型案例及处理决定
关于王建雄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3〕42号
经调查核实,北京某研究所王建雄存在如下问题:
(1)利用2007年已获资助科学基金项目(“微扰场论的计算机化及其应用”,批准号10775141)申请书,在几乎未作改动的情况下再次申报2013年科学基金项目(“微扰场论的计算机化及其应用”,受理号11375673)。在调查时进一步发现,2007年已获批项目(“微扰场论的计算机化及其应用”,批准号10775141)基本全文抄袭2004年度已获资助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微扰场论方法的计算机化及应用”,批准号10475083);
(2)在2007年(“微扰场论的计算机化及其应用”,批准号10775141)项目结题报告中,使用其它项目的7篇论文作为本项目成果,且有意提供虚假信息,将标注其它项目资助号的成果信息篡改为“无号”,属故意弄虚作假;
(3)2004年(“微扰场论方法的计算机化及应用”,批准号10475083)、2007年(“微扰场论的计算机化及其应用”,批准号10775141)、2013年(“微扰场论的计算机化及其应用”,受理号11375673)申请书立论依据部分都没有按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附主要参考文献。
经2013年11月2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四届三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款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参照《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决定撤销王建雄2007年主持的科学基金项目“微扰场论的计算机化及其应用(批准号10775141)”,取消王建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7年(2013年11月29日至2020年11月28日),给予王建雄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3年12月20日
关于刘爽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4〕1号
经调查核实,上海某高校刘爽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受理号5140090518)申请书抄袭剽窃他人2011年度已获资助项目(批准号51109163)申请书,同时在其2014年度申请书(受理号5140090518)中将属于同济大学工程结构耐久性试验室的一般大气环境室撰写为上海某高校试验室的设备,存在造假行为。
经2014年9月10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的申请须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撤销刘爽2014年度项目申请,取消刘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4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给予刘爽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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