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查处科研不端行为典型案例及处理决定
关于莫宇飞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4〕10号
经调查核实,广西某高校莫宇飞2014年度利用其本人2012年已获资助项目(批准号51205070)重复申报科学基金项目(受理号21463096),在申请书中所列发表论文部分有1篇论文删除共同通讯作者,使自己成为独立通讯作者,存在造假行为;同时在项目(批准号51205070)执行期间连续出国时间超过1年,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经2014年9月10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的申请须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撤销莫宇飞2014年度已获资助项目(批准号21463005),撤销莫宇飞2012年度已获资助项目(批准号51205070),追回已拨经费,取消莫宇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4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给予莫宇飞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4年9月18日
关于刘忠于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4〕24号
经调查核实,河南某医院刘忠于假冒高春芳名义申报2014年度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受理号31477039),同时本人又以同一内容重复申报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受理号8143000566),且两份申请书中所列已发表论文有2篇次将通讯作者篡改为本人,7篇次删除共同通讯作者署名,8篇次删除论文共同通讯作者标识,2篇次删除共同第一作者,存在造假行为。
经2014年9月11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的申请须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撤销刘忠于、高春芳2014年度项目申请,取消刘忠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7年(2014年9月11日至2021年9月10日),给予刘忠于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4年9月18日
版权所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 Copyright © 1994-2017 CERNIC,CERNET,京ICP备05078770号,京网文[2014]2106-306号
关于假冒中国教育网的声明 | 有任何问题与建议请联络:Webmaster@cer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