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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义务教育课程的滞后性
纵观近400年的义务教育发展史,对比当代世界各国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一个国家义务教育法规的颁布及其制度的确立,和普及率的完成及课程体系和体制的设计,都存在着长短不同的时间差,就义务教育的课程体系和体制来看,总是极大地滞后于义务教育法规的制定及其制度的确立。
实施义务教育的过程是一个相当长的错综复杂的改革过程,其中包括筹措经费、兴办学校、制定督查办法、进行干部培训、改造教育思想、重新设计课程、制定评价标准、改革教学活动,等等。实施义务教育是一个长期复杂的改革过程,既要有政府官员、教育干部、学生家长参加,还要有科研人员加以研究;既有宏观的决策,又要有微观的探索。就入学率来看,很多国家义务教育法令发布之后,儿童入学率依然不理想,如希腊和葡萄牙在实行强迫入学法令二三十年后,入学率仍未能超过四%;西班牙强迫入学法颁布32年后,小学入学率只达到42%;瑞典强迫入学法颁布28年后,小学入学率达71%。这说明,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到义务教育的完成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同时也说明,在不同国家完成相同年限的义务教育花费的时间长短,也有很大差别。
义务教育的年限长短、起始年龄、经费筹措、学校兴办等类问题,是由政府部门用行政命令的手段解决的,况且解决这类问题也需要有一个历史过程。至于义务教育课程体系的设计、新型评价标准的研制、教学思想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是政府用行政命令无法解决的,这些问题只有通过教育科研工作者深入细致的科学研究和教学实践检验来解决,因此更加困难复杂。而且,课程和教学的改革是一个渐变的过程,特别是由于人们对于符合本国国情、能体现义务教育法规的课程和教学体系又缺乏认识和研究,这就很容易出现犹如台湾课程学者欧用生所说的"换汤不换药"、"新瓶装陈酒"的现象,用"应试教育"和"筛选教育"的课程和教学体系,来实施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
因此,一个国家义务教育法规的颁布,义务教育制度的确定,既不标志着义务教育的完成,更不能说明在义务教育制度下所实施的课程和教学是符合义务教育法规的,甚至相反,其性质是和义务教育思想及原则相悻的。从古今中外义务教育发展史来看,这种"换汤不换药"、"新瓶装陈酒"性质的改革是屡见不鲜的。
在世界义务教育发展史中,企图用封建的带有严重阶级偏见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来实施教育机会均等的义务教育,这样的事例很多,无需我们列举,这里仅以!日中国义务教育问题为例。清朝末年制定的《钦定学堂章程》(旧称"壬贸学制")就曾提出了"义务教育"和"强迫教育"的思想,但章程规定:"寻常小学堂课程门目:修身、读经、作文、习字、史学、奥地、算学、体操",其中读经、修身、史学却是封建主义的教学科目和教学思想,显然,这种课程与作为体现近代历史文明的义务教育理念相矛盾。
义务教育法规的颁布和义务教育制度的确立,要先行于义务教育课程的设计和实施;而义务教育课程的构建和施行极大地滞后于义务教育法规的颁布及其制度的确立,这是由中外教育和课程改革史所证明的一条规律。造成先行和滞后的极大时间差是有一定原因的。这是因为各国义务教育法令的制定及其制度的确立,都是由中央政府用行政命令的手段推行的;而义务教育课程体制的设计和实施主要由教育机构和专家学者通过科学研究和教学实践逐步推广的。前者运用的是强制的法律手段,后者运用的是科学的实施方法,一手硬一手软,这是一种原因。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还有其他极其重要的原因,这就是"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阻碍着课程改革。此外,课程改革总是受到具有守旧思想的教师、学校和家长的强烈反对,因此改革总是迟缓的,大都采取由量到质缓慢的渐变,较少采取突飞性质变的改革方法。新中国50年来义务教育和课程体系的变革滞后同样如此。
4.我国义务教育课程的变革过程
就义务教育的法规和制度来看,新中国成立后在国家和政府颁布的一些文件中,也提出过普及小学义务教育的问题。并且,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用法律形式确定,在我国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但是,这毕竟不是专门规定义务教育问题的法律,它不能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确立,不是区分普及教育和义务教育的里程碑。1986年4月间日,我国国家主席批准并公布了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只有这一法律公布实施,才是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确立的标志。从此,我国的基础教育事业将进人一个新阶段,课程的设计和实施才会深入进行改革,逐渐发生质的变化。
就课程教材建设而言,自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如年代与《义务教育法》相配合的课程计划的实施,在这近50年的历程里,我国"一共颁发了6个小学教学计划、13个中学教学计划;编订颁发过7套教学大纲,组织编写过7套中、小学统编的通用教材。"台湾同行把内地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科书"称之为"三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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