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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施义务教育,充分发挥义务教育法规应有的多种巨大功能,这是自17世纪德国魏玛公国首先实施义务教育以来,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不同教育家,共同面临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调查分析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情况,筹措大量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培养大批实施义务教育的师资,采取各种行政措施督促检查强制适龄儿童入学,这是中外各个国家实施义务教育都要碰到的共同问题。要切实施行义务教育,涉及的问题相当广泛,有的学者还提出了衡量义务教育普及程度的指标体系,如办学条件、实施年限、教师达标率、毛入学率等。
但概括起来说,一般认为义务教育的实施要涉及3个方面的基本问题:"实施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问题;实施义务教育年限与儿童学龄期的问题;义务教育阶段与普及学校教育阶段的关系问题。"而且当代世界不同国家解决这3个基本问题的办法也不尽相同,各国都从自己的国情出发有着不同的具体规定。
我们认为,这里所提出的3个问题,虽然是各时期各国家实施义务教育必须解决的3个基本的共同问题,但不是贯彻始终的核心问题,到一定时期并从一定角度来看,核心问题是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和课程体制的设计与实施。义务教育是对一定年龄的儿童强迫实行的学校教育,课程是学校教育的心脏。但是,长期以来各国实施义务教育时,大都把注意力集中在着重解决以上3个基本的共同问题上,而忽视了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和课程体制的探讨和设计,这就妨碍着义务教育各种功能的发挥。其实,义务教育课程和筛选教育课程是有区别的,研究义务教育课程体系的特点,课程教材改革,同样是义务教育的基本问题或根本问题。
2.义务教育课程体系的特点
义务教育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就是它的普遍性。义务教育施行的对象是全社会范围内的所有适龄儿童,不论乡村城市和山区海岛,不论民族种族和社会地位,不论贫富智愚和男女性别,只要是适龄儿童就要使其享受一定程度的教育。义务教育的这种普遍性,充分体现了教育机会均等的思想和公民享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联合国大会制定的《国际人权宣言》对此也有阐述。而且,教育机会均等的思想是18世纪西欧民权运动的产物,作为体现教育机会均等思想的义务教育,从它产生那天起,就和不公平并有害于人全面发展的"精英教育"、"应试教育'域"筛选教育"相对立。义务教育和"筛选教育"的课程体系和课程体制因此也有着原则的区别。但是,关于这种区别我们长期以来缺乏探讨研究,混淆了二者的界线,甚至用"筛选教育"的课程体系和课程体制来实施义务教育,这是中国甚至亚洲国家和地区相当长时期内存在的共同问题。
随着各国义务教育的普及发展,特别是亚洲国家和地区近几十年来义务教育的施行,教育家和课程学者开始探讨义务教育课程和筛选教育课程之间的原则区别。我们曾在《强迫普及学校教育·制度与课程》一书中以及其他论著中,通过对香港于1978年普及强迫教育前后时期课程变革资料的分析,提出筛选教育课程设计和强迫普及教育课程设计存在着11个度向的原则区别。这就是:①课程目的;②组织原则;③学习内容和活动;④学习进度;⑤学习手段;⑥学习空间;⑦班级结构;⑧学习过程;⑨学习评估;⑩对个别差异的处理;11课程要素。
筛选教育制度下和强迫普及教育制度下的课程在这11个度向上都是相互对立的。例如,就课程目的来说,强迫教育的课程目的是多元化的,它包括情意、技能和高层次的认识目的;而筛选教育的课程目的只注重知识的吸收和回忆;就组织原则来说,强迫普及教育以学习者特性、社会变化及学科专家的意见为设计基础,课程组织以综合为原则,实行整体设计、分科设计和组合课程相配合;而筛选教育课程只以学科结构为课程组织的原则,实行的是分科教学,等等。
这11个度向的原则区别,是我们主要通过对香港中小学1960年至1992年课程纲要中有关课程要素的历史变化提出来的,它对我国内地探讨"应试教育"和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及课程体制的区别,设计新一代的义务教育课程,也有启发。从一定意义上来说,香港的"筛选教育"和内地所说的"应试教育"内涵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内地的素质教育却不等同于义务教育。因此,从课程设计和实施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素质教育和"应试教育"的课程体系及体制主要有10个度向的差异。这就是:①课程规;②课程管理制度;③课程目的;④课程编制;⑤课程类别;⑥记忆和创意;⑦主体性的体现;⑧个别差异处理;⑨竞争与合作;⑩课程评价。
关于筛选教育和普及教育课程体制11个度向的区别以及"应试教育"和素质教育10个度向的区别,我们将在《素质教育课程体制的基本特征》一章中另作具体分析,在此不再逐一说明。我们下面主要探讨义务教育课程设计和实施滞后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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