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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中国义务教育的迅速发展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就普及教育和义务教育作了一系列规划和决定,制定了义务教育法,推动了我国义务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在2000年,内地基本上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扫除了青壮年文盲,取得这一成就的原因,一是由于实施义务教育符合我国社会文明发展和民族素质提高的客观要求;二是由于一系列教育法规的制定保证了义务教育的实施。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庄严宣布:在全国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普及教育"。1956年,最高国务会议通过的《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规定:"从1956年开始,按照各地情况,分别在7年内或者12年内普及小学义务教育。"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提出:"全国应在3年到5年的时间内,基本完成扫除文盲,普及小学的任务。"在"大跃进"期间,由于受脱离实际的高指标、浮夸风的严重冲击,降低了教育质量,影响了义务教育的施行和发展。
尽管如此,从新中国成立到1966年"文革"前的17年间,我国初等教育事业还是有了很大发展。1952年,我国学龄儿童入学率为49.2%,在校学生为silo万;1957年,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61.7%,在校学生达到6428万;1965年,全国学龄儿童为11603.2万人,入学儿童为9829.1万人,学龄儿童入学率已达到84.7%。
从1966年至1976年的'吱化大革命"动乱期间,教育事业成为重灾区,普及教育受到极大的阻碍。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重申普及小学教育是我国的一项大政方针,要求各级政府把普及小学教育作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根本任务。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这是新中国建国以来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在我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任务。
1985年5月,我国公布了一个极为重要的党的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本文件作出了一个关系中国未来发展的战略决策,这就是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决定》指出:义务教育"为现代生产发展和现代生活所必需,是现代文明的一个标志。我国基础教育还很落后,这同我国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社会主义国家的迫切要求之间存在着尖锐矛盾,决不能任其继续,现在,我们完全有必要也有可能把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当做关系民族素质提高和国家兴旺发达的一件大事,突出地提出来,动员全党、全社会和全国各族人民,用最大的努力,积极地、有步骤地予以实施。为此,需要制定义务教育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颁行。"
根据这个《决定》精神,198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是中国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确立了普及义务教育的制度,表明我国基础教育即将迅速发展,课程和教学改革即将进入一个新阶段,是现代中国教育的里程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项教育立法,本项大法对于我国实行义务教育的性质目的。年限步骤、社会家庭学校的义务、违法处罚、课程与教学等问题,大都作了明确规定。
不过比较而言,内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既晚于台湾,也迟于香港。台湾早在日本占领时期于1907年开始普及六年小学义务教育,于1967年公布《九年国民教育实施条例》,台湾从1968年开始实行九年义务教育。香港于1965年的《教育政策白皮书》提出,在1971年推行普及小学义务教育,1974年教育委员会发表的《香港未来十年之中等教育白皮书》提出,于1979年实施普及免费的九年教育制度,最后由于外面的压力提前到1978年实行。我认为,如果说内地关于义务教育课程体制和体系的探讨之所以迟于港、台,主要原因就在于此。
我国大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颁布以来。基础教育事业便开始走上法制的轨道。在《义务教育法》的推动下,我国教育基本法、教师法、青少年保护法以及其他一些教育单项法,也先后制定并出台。这表明,《义务教育法》不仅推动了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的大发展,而且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开始进入新阶段。从此以后,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和课程教材改革将逐步朝着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依法治教的方向发展。
二、新中国义务教育课程的发展历程
教育是传递生产劳动经验、社会生活经验、培养创新人才、提高民族素质的必要手段。和普及教育相比,义务教育更应当体现基础教育的各种功能。香港教育委员会学校教育检讨小组1997年公布的《九年强迫教育检讨报告》中,对于香港实施九年强迫教育的必要性,提出了4个需要:"(a)人权的需要;(b)保障儿童的需要;(C)经济发展的需要;(d)就业的需要。"
由此可见,义务教育关系到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的兴旺发达,是现代文明的一个标志,为现代生活所必需,它具有保障儿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不沦为无知之人的巨大功能。为此,我们必须实施义务教育,研究其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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