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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召开通气会 介绍职业教育内涵发展概况
2011-02-28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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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地方各级政府、社会团体或个人要举办职业学校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标准》里规定了办学规模、生均校园面积、生均建筑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生师比等。这些规定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检查、评估、监督或督导中等职业学校提供了依据,也为各级政府、行业、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中等职业学校提供了依据。这个标准是在2001年的基础上根据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及我国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新形势修订的。这里我也给大家举个例子,《标准》的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学校设置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是《规程》在某一个方面进一步的细化。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这里规定了校园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体育用地、图书馆和阅览室、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基地等等,比如仪器设备,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   

  三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法》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入学与注册、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成绩考核、奖励与处分,以及毕业与结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应该说,《办法》是学习开展各项教学活动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以及免学费政策的重要保障。这里我也给大家举个例子,《办法》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第三章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第十三条,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第四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下面特别有一个说明,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方面是专业设置的管理制度。《纲要》提出要促进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要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如何落实《纲要》提出的这些要求呢?2010年,我们在制度建设方面做了两件事,第一件事是修订了《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目录》。修订后的《目录》主要目标是促进五个对接:一是专业与产业、岗位和企业对接;二是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资格标准对接;三是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四是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五是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对接。我们已于2010年专门召开了新闻通气会,此次就不再具体展开了。

  专业设置管理制度的第二件事是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有了专业目录,专业设置需要什么样的条件、什么样的程序、如何进行管理,要有相应的制度来规定。《办法》在专业设置条件、程序和管理的职责分工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办法》第三条,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要全社会所有的职业学校说国家鼓励设置什么专业。要设置一个专业要具备什么条件?《办法》第九条规定,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二)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三)完成所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该专业教学的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那么,规定了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谁去实施呢?为确保实施的科学性,2010年,教育部成立了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指导委员会,以及下设的43个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这些指导委员会一方面研究制定专业目录,另一方面制定每个专业的办学条件、教学计划的要求,以及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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