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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操作性和区域特点
《条例》共十七条,主要对我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用推广、管理职责、督导评估、工作条件、经费保障等方面有所规定,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了国家立法规范主要以倡导和鼓励推广为主的基本精神。《条例》只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有原则性规定但需要具体化以及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需要规范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因此没有像《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那样分章,而是根据实际需要规定了18条内容。
语言文字的使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语言文字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变化的,因此《条例》重在规范与我省现代化建设密切相关的用语用字的重点对象和领域,力求解决这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为保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条例》的有效实施,《条例》重点规定了我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强化对规范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某些用语用字现象,一方面以引导和教育为主,另一方面也作了有关处罚规定。《条例》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的教育系统、国家机关、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作为重点,对其涵盖的单位及从业人员等在执行公务或公共场合的用语用字进行了规范,并作出具体要求,同时具有约束性和强制性。
我省多年的语言文字工作实践证明:要做好全社会的用语用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国家机关要发挥带头作用,学校教育要发挥基础作用,新闻媒体要发挥示范作用,公共服务行业要发挥窗口作用。因此,《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分别就上述领域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具体制定《条例》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语言文字使用的复杂性和政策性,对使用方言、繁体字、异体字及汉语拼音、外国语言文字等情况也作了相关规定。同时,《条例》也对涉及计算机信息处理的各种用字情况作了相关规定。
根据教育部、人事部、国家语委(教语用〔1999〕1号和人发〔1999〕46号)文件规定,在《条例》第九条和第十四条中,就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年龄界限及应当达到的普通话水平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这符合我省语言文字工作的实际情况。
语言文字工作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进步。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普及文化教育、促进民族间交流、提高工作效率,在《条例》颁布实施后,省教育厅、省语委就及时根据规定下发了《关于对全省教师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的通知》,对全省教育系统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提出了新的明确规定。针对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实际情况,省教育厅及职能处室、省语委办、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分别根据《条例》下发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供全省各行业开展语言文字工作时使用和学习,为全省语言文字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提供了政策依据,使全省的语言文字工作从此走上了法制轨道,极大地推动了全省语言文字工作健康发展以及向其他领域拓展。
今后,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努力学习宣传和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推动我省语言文字工作走上新的台阶。
(杨 震:贵州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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