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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理 推进语言文字工作迈上新台阶
2010-10-28    语言文字报(5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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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正式施行,这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由于该法是规范全国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各地还需要结合实际进行细化,以便操作。为此,全国大部分省份(市、自治区、直辖市)都相继出台了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我省也立足本省实际,制定和颁布了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值此纪念《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10周年之际,对《条例》的历程和特点进行回顾,以警醒全省的语言文字工作者做到有法必依,全面推进全省的语言文字工作走上新台阶。

  结合省情制定地方法规

  贵州省是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省份,全省有56个民族,其中世居的少数民族有18个,在这18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族、满族、羌族、蒙古族、土家族等较常使用汉语外,其余的都有自己的语言,并以本民族语言作为最主要的交际语言。制定符合我省地域特点、体现民族性和可操作性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地方性法规,用法律的形式确立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有利于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有利于各民族间的交往,对全面提高我省教育科学文化水平、增进贵州与全国各地的交流与沟通、实现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等都有重要意义。

  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全省语言文字工作者的积极努力,语言文字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也存在诸多不足:一是部分国家公务员、教师和窗口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没有使用普通话,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推广普通话没有明确要求等等,上述用语用字不规范现象在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广大农村,情况更为突出一些。二是我省语言文字工作机构不健全,除省一级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有正规编制和专职人员外,各地区一级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均没有正规编制和专职人员,很多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没有机构和人员分管语言文字工作。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系统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的职责分工、法律责任不够明确,执法主体不清,容易出现管理上的空当或漏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虽然有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但原则性较强,还需要进一步具体化。四是缺乏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健全机制,社会上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问题或违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因此,自2002年起,省教育厅、省语委就根据国家和省里要求,组织专家开始起草《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2004年,省教育厅、省语委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及省政府法制办召开座谈会,将地方法规正式定名为《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2005年,省教育厅申请《条例(草案)》立项。2006年3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专程赴重庆、广西考察学习两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地方立法的工作经验,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提供了不少借鉴。

  2006年,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省语委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小组多次进行讨论、修改,征求全省各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广电局等二十几个部门的意见,并到黔东南州、黔南州等少数民族地区进行调研。2006年年底,起草小组又充分利用政府网和省语言文字网站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于2007年通过了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的审议,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此期间也分别到省内几个地区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意见,同时召开有语言文字、法律等方面专家和省人大民宗侨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十几个省直单位参加的法规论证会听取意见。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4月28日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条例(草案)》。

  2007年5月21日至25日,贵州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条例》,并决定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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