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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成就与发展
2010-10-28    语言文字报(49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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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思问题 调整做法

  在回顾《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以来取得的重大成就时,我们也会发现这部法律本身及其施行当中,有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第一,怎样看待和对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其某些规定。

  在管理语言文字的使用上,本法只规定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管理范围;对违法者只规定进行批评、教育和限期改正,而没有作更严厉的处罚规定。我认为这是从语言文字使用的特殊性和社会语言生活实际考虑,而不是对语言文字使用管理的放松或对违法行为的宽容。语言文字使用是否正确、规范、合乎有关规定,涉及观念、态度、文化素质、语言使用习惯等多方面问题。其实,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本身,就表明了国家、政府对通用语言文字及其社会使用的高度重视和明确态度,这是对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者最大、最有效的教育和引导。我们理应自律并自觉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对待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然而社会上有些人对此法了解不多,更谈不上认真贯彻执行了,社会上违反或不合这部法律规定的行为时有出现。从中可以看出,我们对这部法律的宣传还很不够,执法力度也不够强;同时对有些相关问题的研究不够深透,法律的“实施细则”没有跟上,应尽快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细则》。另外,与这部法律配套的有关语言文字及其使用的法律法规也有待制定。

  第二,要深入调查研究我国语言文字及其使用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调整语言文字工作的思路与做法。

  在国内外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国家、社会呈现出兴旺而复杂的状况,语言文字及其使用也发生了许多变化。在语言本体方面,各民族语言、方言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在语言使用方面,新情况、新问题也很多,如各种语言、方言的使用在地域、年龄、文化程度等方面的差别较大。对待语言关系、语言接触、语言影响、语言作用等,各民族、地区、方言区域、社会群体及个人的态度有所不同。情况很复杂,这就需要深入调查、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在政策、思路和做法上作必要的适当调整,以使推广普通话或实施双语以及其他语言文字工作收到更大实效,降低或消除负面影响。

  为了做好新世纪语言立法、执法和语言政策、规划的制定、修订工作,促使我国语言文字健康发展、社会语言生活融洽和谐,为国家持续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创造有利条件,必须对新的语言国情及语言生活,以及语言文字新变化新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这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程,一点儿也不能省却或马虎。

  第三,进一步加强并促进和谐语言生活建设。这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语言执法和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任务。

  经过半个世纪的不懈努力,特别是近10年来的协调工作,我国的和谐语言生活已基本形成,具体表现是: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体,各民族语言文字及方言共存的主体性与多样性的语言生活协调发展。这当中尽管存在普通话和方言的碰撞、母语与外语不太协调、简繁汉字存在争论等问题,但从总体上看,绝大多数语言、方言保持着活力和发展。不少语言、方言的活力还有不同程度的增强,语言功能发挥正常,语言生活平稳发展,没有出现影响国家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重大语言问题。

  我认为,为进一步加强并促进我国和谐语言生活建设,应当重视并做好几件重要工作。第一,切实保障公民选择、学习、使用语言的权利,明确公民维护和正确使用国家语言文字的责任,努力提高全民族的语文素质。第二,继续坚持各民族语言平等共存、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及时研究和处理好各种语言关系。第三,继续加强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加大广大农村和边远地区、民族地区的推普力度,进一步提高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声望,扩大其在语言生活中的主导作用。第四,在民族地区实行双语政策,有效保护弱势、濒危的语言、方言。第五,关注并扶持弱势群体语言,如农民工群体、各种移民群体、残疾人群体等的语言。

  (陈章太:曾任国家语委副主任兼秘书长、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所长等职,长期从事语言研究和语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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