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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新法打开融合之闸门 在美国三网融合的过程中,《1996年电信法》是一份基石性文件,它为三网融合扫清了法律障碍。 对于电信业和广电业的混业经营,美国政府的态度经历了从禁止到支持的变化。联邦电信委员会是美国对广播电视、电信进行管理的独立监管机构。 1970年至1990年间,为保护新生的有线电视业,避免处于垄断地位的电信公司采用不公平竞争手段排挤有线电视公司,联邦电信委员会禁止电信公司混业经营有线电视业务。 20世纪90年代初,联邦电信委员会认为,有线电视业经过整合后已发生很大变化,应允许电信公司进入视频节目服务市场,以促进视频节目多样化,因而建议国会废除混业经营的禁令。 不过,这一建议未被国会接受。自1992年年底开始,美国多家电信公司相继以联邦电信委员会政策侵犯言论自由为由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并最终胜诉。这些诉讼最终导致《1996年电信法》出台。 《1996年电信法》规定,有线电视运营商及其附属机构从事电信服务,不必申请获取特许权;特许权管理机构不得禁止或限制有线电视运营商及其附属机构提供电信服务,也不得对其服务施加任何条件;电信企业可以通过无线通信方式、有线电视系统以及开放的视频系统提供广播电视服务。 这一法律彻底打破了美国信息产业混业经营的限制,增强了基础电信领域内的竞争,允许长话、市话、广播、有线电视、影视服务等业务互相渗透,也允许各类电信运营者互相参股,创造自由竞争的法律环境。由此,整个电信市场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竞争性准入许可。 通过电缆和光纤传输信号的有线电视公司借助其设备优势,纷纷进入电话和网络市场;电话公司则通过设施升级和兼并等方式开始拓展网络和电视服务。原先分属不同领域的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差异越来越小,“语音+视频+数据”一体化的模式日趋普遍,并正朝着“语音+视频+数据+无线”的方向发展。 (记者王艳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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