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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体制改革
(十六)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1.更新人才培养观念。树立全面发展、人人成才观念,面向全体学生,鼓励个性发展,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树立终身学习观念,为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树立系统培养观念,推进小学、中学、大学有机衔接,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树立开放办学观念,加强学校与学校、学校与企业、学校与科研机构合作以及中外合作,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
2.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按照学思结合、知行统一、因材施教的原则,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多种培养方式,形成人才辈出的局面。基础教育要深入推进课程改革,积极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方式,着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自由探索、勇于创新的良好习惯。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规范各种社会补习机构和教辅市场。职业教育要以培养技能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积极整合教育、科技、产业培养资源,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强化生产实习实训,努力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高等教育要以培养高层次、高质量、创新型人才为重点,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手段的改革,积极推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建立高校教学质量监督保障机制,构建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产学研合作育人的新模式和新机制。
3.改革质量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理念,建立科学的教育教学评价和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完善综合素质评价机制,探索促进学生发展的多种评价方式。克服单纯追求学历的社会用人倾向,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创造良好环境。
(十七)办学体制改革
1.深化公办学校体制改革。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重点参与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办学。探索公办学校通过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模式,扶持薄弱学校发展。促进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以多种投入方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中外合作举办等形式办学。加强独立学院管理,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
2.鼓励支持民办教育。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将民办教育依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社会力量出资、捐资兴办教育。
切实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及师生合法权益。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积极探索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公共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培育一批特色鲜明的民办学校。在示范性幼儿园、高中和职业院校规划建设中,扶持发展一批民办幼儿园和学校。
正确引导和依法管理民办教育。落实民办教育“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审批准入制度。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落实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逐步推进监事会制度。切实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依法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民办学校变更、退出机制。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完善对民办高校委派党委书记和政府督导专员制度。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扩大社会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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