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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保障措施
第十一章 依法治教
(三十三)完善地方教育法规体系
配合国家教育立法进度,完善我省地方教育法规和规章。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修订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教师条例,制定义务教育、教育督导、考试、学前教育、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等地方性法规。
(三十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各级政府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完善依法、科学、民主的教育决策机制。积极探索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健全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监督机制,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建立教育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乱收费、办重点班、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不送孩子上学等行为的执法监督,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害受教育者权益、扰乱教育秩序等行为,依法维护学校、学生、教师、校长和举办者的权益。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十五)大力推进依法治校
明确政府管理权限和职责,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权利和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完善符合法律法规、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依法治校,从严治校,依法履行教育教学管理职责。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实施中小学法制教育工程,着力提高教育行政部门公务员、学校师生的法律素质。
(三十六)加强教育督导工作
建立健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切实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不断壮大专兼职相结合的督学队伍,切实履行教育督导职能。按照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的原则,完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制度,加强对各级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落实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检查督促。深化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义务教育质量监测评估和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教育督导结果公告制度、限期整改制度、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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