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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组织实施
(五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党和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教育改革和发展作为维护广大人民利益和促进富民兴黔的重大战略任务,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强化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教育工作新格局。建立和完善教育优先发展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把推进教育科学发展纳入党委、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确保《教育规划纲要》的顺利实施。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科学发展战略负总责,健全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建立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联系学校制度,及时研究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提高教育决策科学化水平。各级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报告教育工作情况,配合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支持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五十六)强化规划实施
完善实施机制。各级政府要统筹落实规划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规划纲要》作出的部署和要求,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规划纲要》的实施,政府各部门要结合职能,在实际工作中落实好《教育规划纲要》中的相关任务。要把规划作为项目审批和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本部门和学校实施《教育规划纲要》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要明确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的任务分工和工作责任,制定配套政策,加强督促检查,精心组织实施,落实好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按照《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若干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项目建立项目责任制,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和监督部门,落实项目责任人,制定具体可操作的项目规划。
加强执行监督。《教育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指标要纳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体系。在《教育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要围绕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对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全面分析检查实施效果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中期评估报告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教育规划纲要》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各级政协要加强对《教育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加强和改进《教育规划纲要》贯彻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在工作的推进过程中,建立和完善教育改革和发展重点难点问题的督导督查制度,加强对教育改革发展的过程督导和专项督查,并通过教育督导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布。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规划的调整机制,及时调整和改进《教育规划纲要》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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