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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办学体制改革
(四十)探索办学体制改革。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政府办学为主,深化办学体制改革,促进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协调发展,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
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教育,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办学效益。探索公办民助、委托管理、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增强公办学校办学活力。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和培训。
(四十一)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推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把民办教育纳入地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为民办教育发展开辟广阔空间。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全面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对办学水平、教育质量高的民办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鼓励社会捐助民办学校。引导民办学校加强内涵建设,办出品牌和特色,培育一批高质量、有特色的示范性民办学校。
(四十二)推动民办学校依法办学。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民办教育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积极探索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制度,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办学。明确民办学校产权归属,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实施符合民办教育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方法。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推动形成民办学校危机预警与干预机制,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办学。完善民办学校重组和退出机制,推动教育资源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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