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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管理体制改革
(三十五)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自治区政府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全区教育事业,制定发展规划和基本标准,统筹高等教育发展。地方政府负责区域内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标准,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教师编制等实施标准。积极探索政府由行政管理为主向综合运用经济、法律、信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的转变,扩大办学自主权,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十六)加强政府对教育的统筹协调。各级政府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的职责。学前教育推行旗县人民政府主管的体制,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民办幼儿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园格局;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统筹城乡教育发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职业教育强化“以盟市政府统筹为主、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学体制,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实行自治区、盟市共建共管,以自治区管理为主的体制,不断调整优化高等教育结构,推动高等教育的内涵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三十七)完善教育监管和问责制度。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有效的、刚性的监督管理和问责制度,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教育审计制度、教育工程招投标制度、教育监测与评价制度,严格落实问责制,形成完善的教育监督管理体系。
(三十八)健全教育科学决策机制。大力推进教育决策的科学化和决策程序民主化进程,建立重大教育政策和教育决策出台前的论证制度,规范教育政策在制定、执行、评估、修订、废止等方面的公示、通报、听证制度。建立教育决策咨询研究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重大教育决策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
(三十九)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探索建立现代学校制度,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增强学校办学活力。
着力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推动学校依法完善章程,依照章程规范学校管理。完善高等院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完善“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集体决策制度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党委领导、校长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完善高校内部学术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尊重高等院校的学术权力,充分发挥教授在办学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健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发挥教代会、学代会的作用,坚持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扩大学校发展的社会参与度,形成高校和行业、企业密切合作共建的模式。探索建立学校信息公开制度和年度报告发布制度,接受社会和专业机构的评价和监督。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分配激励机制。推进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创新高校后勤管理体制。
完善中小学管理制度。实行中小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管理和监督的运行机制,不断提升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建立校长任职资格准入制度,促进校长合理流动。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校长和教师校际交流,促进薄弱学校提升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扩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合作办学、服务社区等方面的自主权,健全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制度。
规范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推进董事会、行政、党组织三方成员的双向进入制度。督促民办学校规范理事会或董事会运行方式和决策程序,理顺理事会或董事会与校行政的关系,确保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建立健全督导专员制度,保证学校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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