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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也可追究刑责 从近年来公安机关破获的多起电信诈骗犯案来看,难点主要在于证据的认定方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严厉打击电信诈骗,就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及时解决电信诈骗定罪量刑中遇到的新问题。 《解释》一方面将电信诈骗行为规定为可予酌情从严惩处的情节之一。另一方面,根据刑法总则有关犯罪未遂的规定,专门明确:对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即可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发送诈骗信息的条数及拨打诈骗电话的次数,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可以查证,且五千条、五百人次的数量规定,也符合打击此类犯罪活动的现实需要。 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技术支持以共犯论处 实践中,电信诈骗往往会形成一个密切分工配合的“网络链条”。有一些掌握网络技术、设备、资源的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专门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搭建网络电话诈骗平台,为诈骗分子行骗提供技术支持。 还有的“地下钱庄”打着资金管理服务的招牌,专门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转移赃款、提取赃款服务,使得被害人被骗取的资金在短时间内被分转到不同的账户,并在不同的地方被迅速提取。 这些行为是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重要一环,也是电信诈骗猖獗、难以及时查处的重要原因。 为此,《解释》专门规定,对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按重罪处罚 一些不法分子常常冒充警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以银行卡欠费、涉嫌洗黑钱或者账号被犯罪团伙利用为名,打电话或发短信诱骗、恐吓当事人将资金转移至所谓的“安全账户”,再通过网上银行将资金迅速转移,从而诈骗群众钱财。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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