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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侵权责任法”的价值理念
http://www.edu.cn   2010-08-2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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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三,行为自由。行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关系相当微妙,而侵权法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平衡两者的关系。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占多数的案件是盗用知名商标、打闹等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这类案件适用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巧妙地协调行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关系,即“你有摇手摆臂的自由,但请不要碰到我的鼻子”。但对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部分医疗损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和物件损害责任,则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如在动物致人损害等案件中,我国不像法国等国家采取无过错责任,而是采取适应我国当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过错推定,这样既便于保护受害人,又使得致害人适当防控致害风险,以使以散养动物为主要财产种类之一的农牧民乃至养宠物的市民,有个合理的活动空间。在工伤事故、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民用核设施等高度危险责任和部分交通事故等领域,我国则实行更加严格的无过错责任。这是为了平衡高风险经济活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个人权益等利益,为了使相关活动者谨慎从业,同时使受害人的损害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赔偿而确立的归责原则

  其四,公共利益。法律的目标当然包括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公共利益因素,但是,经济效率常常与公平成为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体。比如,在中国铁路日益高速化的今天,在一些既有铁路难以改造的情形下,为了铁路运输的高速度,常常会减少甚至取消县级等站点的停靠,于是就出现了铁路运输高效了,但部分人士的经济、社会生活却被边缘化了的状况。

  “侵权责任法”强调公共利益突出表现在改变现行医疗损害纠纷的法律处理机制上。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主要原因是,法律设计中的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处理二元制(医疗事故赔偿低于医疗侵权)、医疗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加上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较低(鉴定机关是医院的主管机关、鉴定专家是兄弟医院的医生等),病人或其家属乐意选择医疗侵权诉讼来维权。“侵权责任法”基于现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效果差和医疗的复杂性等特点,遵循国际惯例,确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对诊疗活动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如医务人员有严重违规治疗行为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资料,则适用过错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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