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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侵权责任法可否禁绝“艳照门”
http://www.edu.cn   2010-08-2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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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还是同样的人,却因为非正常的艳照事件,突然间名满江湖,红了。很多有识之士对此感到忧虑,担心她们这种非正常的走红会带坏社会道德。在很多人眼里,网络上每新流出一个不雅隐私视频,就是社会道德底线再一次失守的证据。

  “以出卖色相满足网民的偷窥欲望作为成名手段,固然有些卑劣,但以道德的代价换取商业利益古往今来皆有,这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在网络已成为社会信息主平台的今天,网络媒体对各种‘门’不是抵制,而是推波助澜,参与炒作,视频、游戏网站对此更是趋之若鹜,竞相邀请各种艳照门主角或当主持,或当代言人,以此作为网站‘卖点’,实属可悲。”王尘说。

  刘德良认为,新近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对于禁绝网络艳照积极意义十分明显。

  “以前在民事救济层面上,主要是《互联网信息管理服务办法》的一些规定,这些可能是从行政层面上和刑法层面上规定的,在民事立法上怎样去操作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这次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网络艳照侵权的责任,为受害人的民事救济渠道提供了相应的依据。”刘德良说。

  既然每一扇“门”背后都有“市场”,都存在着利益,仅凭这部法律作用有多大

  尽管侵权责任法对网络艳照受害人的民事救济提供了途径,但王尘从网络编辑的角度来看,遏制网络艳照传播,“前景仍有些悲观”。

  “更为可悲的是当网络红人、炒作团队、网络媒体与网游视频企业结成利益联盟,轻而易举地击穿我们社会道德底线时,多数网民却在偷窥欲望下成为围观者,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支持’了这些炒作,客观上帮助他们实现了从裸露到商业价值的转化,也成就了不道德的网络经济。既然每一扇‘门’背后都有‘市场’,都存在着利益,仅凭这部法律作用有多大?”王尘说,他的悲观并不是毫无来由,而是基于目前的网络社会现状,当互联网的商业价值观与社会道德越走越远,网络经济再发达,技术再进步,“即使6.5亿网民一起努力实现了赶英超美,我们又能如何?”

  王尘的悲观并非无迹可寻。据熟谙互联网操作的人士介绍,在不少“艳照门”的背后,都有自我炒作的痕迹。在自我炒作面前,侵权责任法几乎成为貌似固若金汤、实则不堪一击的“马其诺防线”。

  对此,刘德良认为,自我炒作的网络艳照也得看属于哪一类型的艳照。如果是自己将裸照放到网上,就不涉及民事侵权问题了,只能从行政法或者刑法角度进行规制。另外,网络服务商也应该负有相关的责任。

  刘德良进一步指出,侵权责任法在禁绝网络艳照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侵权责任法只规定受害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显然,有权通知采取措施的主体范围太窄。其实,不仅受害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都应该有权举报,这样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更加有力。”刘德良说,另外,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是消极被动的审查义务。我们知道,现在的很多贴吧、论坛对于帖子是可以审查、控制的。有些信息可能是版主很难判断帖子内容是否侵权,但另外一些信息一般人都可以一眼看出属于侵权或者违法信息的,比如裸照或者明显的诽谤就应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积极地事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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