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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公布 相关政策解读
2012-04-11    新华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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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校车有特殊规定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对于将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生、初中生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普遍表示赞成。为此,条例将校车界定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集体上下学使用的载客汽车。

  关于幼儿园的幼儿乘车安全问题,赵晓光指出,“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至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为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在制度安排上应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

  为体现这一原则,同时兼顾确需乘坐校车的幼儿乘车安全,条例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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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车使用许可要三方会审

  除学校可以配置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外,条例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有所变化,但是,条例对校车的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等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安全得到更好的保障。”赵晓光说。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需要经过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三方会审”,最终报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同时,根据公众提出的应保证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和校车驾驶人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条例增加规定,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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