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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泉灵:
有人担心这样的司法解释掩盖住了婚姻的含情脉脉,但是法律界人士的观点就是,这样的司法解释是给法官看的,等到你的婚姻弄到要去见法官的程度,用到这条司法解释的程度,其实婚姻本身的温情已经早就不存在了,需要的就是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判决。那么接下来,我们就来连线古晓丹女士,她长期以来帮助人来打离婚的官司,首先想问一下古律师,在离婚的案件当中,你碰到的,牵扯到房产纠纷的比例会有多高?
电话连线
北京市律师协会 律师 古晓丹:
像我们代理这个离婚案件里面有关房产的比例占到了90%以上,而且情况往往都比较复杂,最主要表现在涉案房产价值高,出资情况比较复杂,大多数都牵扯到了父母出资,那证据搜集方面也比较困难,法律适用上存在盲区,这样一些情况。
张泉灵:
那么在诸多的说不清的问题当中,哪一部分是最说不清的,而且现在急需要这样一个司法解释,来帮助把这样的案件缕清。
古晓丹:
在房产纠纷里面最讲不清楚的就是这次司法解释中作出规定的几个问题,第一个就是这个关于父母出资购房,在我们承办的大量离婚案件里面,涉及到的涉案房产很多都有父母出资,在以前的司法解释中,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是给自己子女一方的,会被认为是赠与双方的,这样可能意味着小两口结婚没多久离婚,父母的一生心血就要被分走一半,因此离婚时,父母大都反悔,出现伪造借条、伪造赠与合同这一系列不规范的行为非常之乱,那这次的司法解释就对这个问题予以了规范,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直接就认定为该子女的个人房产。
那第二个问题呢,是关于一方婚前按揭房的问题,这个问题争议更大,如果是以产权登记时间为标准,那么房子登记在婚内,就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从购房时间购房款来源一看呢,又是来自于婚前,那么这个问题,在司法解释三没有出台之前,在司法实践中是出现了大量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还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问题,如果将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问题,这个赠与视为一般的赠与,根据这个合同法的规定,不经过公正或者是过户登记,这个赠与是能撤销,如果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将它视为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不经过公正或者是过户登记,这个赠与也是有效的,因此关于这个问题,法院也出现了不同的判决,这次的司法解释也予以了明确。
张泉灵:
谢谢,古律师。
那么现在看起来呢,法律界人士的确非常需要这样的司法解释来帮助判案子,但是网友又提问了,就是你案子判的是方便了,但是公不公平呢,特别是对于在现实社会当中明显的处于弱势的女性是否更加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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