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健全校内权利救济制度,形成便捷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18.依法健全纠纷解决机制。要把法律作为解决校内矛盾和冲突的基本依据,建立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仲裁等各种争议解决机制,依法妥善、便捷地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要特别注重和发挥基层调解组织、教职工、学生自治组织和法制工作机构在处理纠纷中的作用,建立公平公正的处理程序,将因管理行为、学术评价、教职工待遇、学生处分等引发的纠纷,纳入不同的解决渠道,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要尊崇法律、尊重司法。对难于在校内完全解决的纠纷,应当积极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教育行政部门、仲裁机构、社会调解组织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解决。对师生与学校发生的法律争议,应当端正态度,积极应诉,认真落实行政申诉、人事仲裁、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中要求学校履行的义务。
19.完善教师学生权利的救济制度。学校要设立教师申诉或者调解委员会,就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岗位职责、待遇及奖惩等,与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学校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申诉或者调解意见。教师申诉或者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主要成员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完善学生申诉机制。在实施学籍管理行为,对学生做出不利处分前,应当给予学生陈述与申辩的机会,对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学校应当建立相对独立的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完善学生处分程序。学生申诉处理机构的组成、申诉申请的受理及处理规则,应当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