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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形成以章程为核心、自主管理的制度体系
4.依法制定具备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依据章程自主管理是学校的法定权利。章程是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的直接依据。要遵循法制统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促进改革、增强学校自主权为导向,按照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校的办学活力和竞争力、规范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的原则,开展章程建设。章程要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员工、学生的意愿,凝练共同的理念与价值认同,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发展目标,着力解决学校办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突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成为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履行公共职责的基本规则。高等学校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或者修改章程,由教育部或者省级教育部门核准;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章程,由主管教育部门核准。
5. 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形成系统全面的制度体系。学校制定章程或者关系师生权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要遵循公开、民主的程序,在学校内公开征求意见、充分讨论,重大问题要采取听证方式听取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保证师生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章程及学校的其他规章制度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符合理性与常识,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教育需要增加义务,不得设定罚款,或者其他可能侵犯师生基本权利的处罚事由和惩戒办法。要依据法律和章程的原则与要求,制定并完善教学、人事、财务与资产、学生、后勤、安全、对外合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种办事程序、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议事规则等,形成健全、规范、统一的制度体系。学校章程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加以汇编,便于师生了解、查阅。有网络条件的,应当在学校网页上予以公布。涉及师生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前要经过适当的公示程序和期限,未经公示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施行。
6.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建立依法审查机制。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学校要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按照法制统一和法律保留的原则,对校内制度文件进行审查。对与上位法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不符合学校章程和改革发展要求,不符合保障师生合法权益需要,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保证学校的规章制度体系层次合理、简洁明确。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要向师生公布。新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重要性文件发布后,要及时对照其中规定修订校内相应的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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