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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语言文字立法
2010-11-26    《中国语言生活》电子杂志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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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长效语言文字工作机制

  1.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山西、四川、重庆、山东、湖北、天津、云南、上海、江苏、湖南、河北)。

  2.实施语言文字检查评估制度(北京、山西、重庆、山东、湖北、天津、云南、辽宁、上海、江苏、福建、安徽、浙江、宁夏、贵州、内蒙、陕西、河北)。

  3.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督导体系(山东、湖北、天津、云南、吉林、上海、江苏、湖南、福建、广西、安徽、浙江、宁夏、贵州、内蒙、陕西)。

  4.纳入教育教学管理:将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纳入培养目标和课程标准;纳入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山西、湖北、天津、江苏、湖南、安徽、浙江、贵州)。

  5.纳入新闻出版行业检查(北京、重庆、吉林、江苏、湖南、浙江、宁夏)。

  6.对新录用人员提出普通话的要求(黑龙江、北京、山东、湖北、天津、云南、湖南、安徽、浙江、河北),要求持证上岗(山西、四川、云南、河北)。

  语言文字工作必须融入各项工作之中,才能持久发展。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建立检查评估制度、纳入教育教学督导、纳入教育教学管理、纳入新闻出版行业检查、作为职业准入和持证上岗,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语言文字长效工作机制,注重长效机制建设才能事半功倍、可持续发展。

  (三)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1.规范地名用字(黑龙江、北京、山西、四川、重庆、湖北、天津、云南、辽宁、江苏、湖南、福建、安徽、浙江、宁夏、陕西、河北);规定地名不得使用外文(辽宁、河北)。

  2.对谐音滥改成语提出要求,规定使用成语、词语不得滥用谐音字(山西、四川、湖北、辽宁、湖南、浙江、陕西)。

  3.对网络语言的使用做出规定,规定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新闻报道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学校应当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使用网络语汇(上海、广西、宁夏)。

  4.对外文的使用做出了规定,规定企业名称、牌匾、标志牌、广告等公共场所用字以及商品包装、说明书不得单独使用外文,需要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以规范汉字为主;不得在广告用语中夹杂使用外文;外企的外语名称应当译成规范汉字;地名应该标注汉语拼音,不得使用外文(黑龙江、湖北、天津、云南、辽宁、上海、江苏、湖南、福建、广西、安徽、浙江、宁夏、陕西)。

  5.对商标用字做出规定,规定注册商标(新注册的商标)应当使用规范汉字(黑龙江、四川、山东、广西、安徽)。

  6.对有关人员的规范汉字水平提出要求,提出对相关人员进行规范汉字培训、测试,合格后上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湖南、福建、贵州、内蒙、河北)。

  7.对人名用字提出要求,规定人名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山西、天津、江苏、福建、浙江)。

  8.对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做出规定(黑龙江、西藏、新疆、四川、内蒙)。

  人名、地名、谐音滥改成语、网络语言、外文使用等问题,都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语文生活出现的新问题,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没有涉及的问题,在一些地方法规规章中对此做了规定,这些规定有利于规范上述问题的社会使用。

  规范商标用字问题,因有关主管部门意见不一致,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没有涉及,但在黑龙江、四川、山东、广西、安徽等地方法规规章中做出了规定,规定注册商标(新注册的商标)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四、地方语言文字立法的作用和意义

  地方语言文字立法得到了地方人大、政府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细化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提出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为地方语言文字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通过立法,健全了一些地方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落实了人员和经费。加强了与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的联系,开拓了语言文字工作依法管理的新局面。很多地方立法后,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与当地人大和政府法制办联合开展语言文字执法调研和执法检查,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贯彻落实到实处。

教育部语用司  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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